徵才機關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儲備人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5-10 |
性別 | 約僱人員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有效期間 | 2015-12-03~2015-12-07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學位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具交通違規事件裁罰經驗者 (請檢附經歷證明) 。 4.熟諳電腦文書處理。 |
工作項目 | 辦理交通違規事件裁罰等相關業務。 |
工作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曾任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經歷證明影本,於104年12月7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陳小姐)。 (二)本次徵才係為105年度儲備約僱人員職缺,俟本處約僱人員出缺時,依錄取名次通知遞補進用,儲備期間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止。 (三)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期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僱用期間報酬:每月支給報酬約新台幣30,275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等自付部分費用。 (五)報名人員經初審符合資格者,將由本處通知甄試,甄試方式分2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筆試(測驗範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等3個法規),依成績高低順序,取前20名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為利連繫,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 (六)本次甄試成績計算,筆試與面試成績各佔總成績50%,二者加總後,為甄選總成績。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高低決定序位。 (七)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