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 徵求 組員~2019-04-25

徵才機關 臺北市議會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稱 組員
職系 法制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19-04-22~2019-04-25
資格條件 經審查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法律系(所)以上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並具有法制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且具3年以上法制經驗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及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工作項目 1.法制相關公文與資料之製作及管理。
2.法令管理系統、訴狀管理系統及法規室網路資料之更新、維護。
3.法令案件之研究、分析、評估並提供諮詢。
4.協辦紀律委員會業務及議事有關法制問題。
5.承辦遊說登記業務。
6.支援市民服務中心辦理協調會(會勘)紀錄工作。
7.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7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請於108年4月25日(星期四)前,將下列資料以A4格式依序裝訂,逕寄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7號人事室李先生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本會法規研究室組員職務),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 (二)最高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四)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五)最近銓敍審定函影本。 二、聯絡電話:李先生(02)2729-7708分機8814。 備註: 一、應徵人員不得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各類考試限制轉調之情事。 二、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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