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議會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
職稱 | 專員 |
職系 | 法制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名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0-04-23~2020-05-01 |
資格條件 | 1、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且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或陞任之情事;且無高考、特考限制調任之情事。 3、未曾受公懲會懲戒處分。 4、曾實際從事法制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為優。 5、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6、工作態度佳,具溝通與團隊合作能力,並能配合業務加班者。 |
工作項目 | 1、市法規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2、承辦法規委員會議事相關工作之準備、法案對照表和會議紀錄編製及審查意見之整理等。 3、承辦法規委員會座談會、聽證會及專案調查等業務。 4、承辦法規委員會相關新聞之聯繫。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7號 |
聯絡E-Mail | wavetun@tcc.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本(109)年5月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並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將相關證明文件(公務人員履歷(附相片)、現職派令、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及畢業證書等合併成1個pdf檔)完整上傳。: (二)履歷資料內「簡要自述」欄位不得空白。 (三)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將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四)本案聯絡人:02-27297708分機8814李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