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 官職等 | 約僱(五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儲備若干名(依成績高低順序擇優儲備若干名)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30-新竹市 |
| 有效期間 | 2022-12-14~2022-12-22 |
| 資格條件 |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畢業證明文件者。 (二)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畢業證明文件,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 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3及第4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四)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
| 工作項目 | 視職務出缺情形,擔任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其他矯正相關業務。 |
| 工作地址 | 新竹市延平路1段110號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 儲備約僱人員名單經本所核定後,將於本所網站公告,並視本所及合署辦公新竹少年觀護所職務出缺情形,依錄取名次之先後順序僱用以電話通知報到。本次甄選候用期間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為限。期滿未僱用者,或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 (二) 儲備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 表」及約僱人員個人學(經)歷所符合薪點支給(五等280點36,316元);並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辦理敘薪及考核事項。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應予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 本甄選錄用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4及15條兼職限制規定,依法須完成放棄或轉讓、以及提出申請者,到職後均依規定辦理,不得提出異議。 (四)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所網頁公告,或請來電查詢,本所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人事室李主任(03)5259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