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徵求 暫僱人員(6等3階312薪點)~2021-08-04

徵才機關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暫僱人員(6等3階312薪點)
職系
名額 2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23-新北市
有效期間 2021-07-29~2021-08-04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具教育部認可學士學位),土木、建築相關科系畢業或具辦理相關文化設施修復及文化資產修復工程案經驗者尤佳。
2.須配合加班。
3.熟諳電腦文書作業,公文製作與政府採購作業者尤佳。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
工作項目 (執行項目將視情形調配)
1.辦理文化設施修復案。
2.辦理文化資產修復案。
3.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以上工作項目如有疑義請洽板橋435藝文特區:(02)29690366分機31吳先生。
工作地址 板橋435藝文特區(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435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並於110年 8 月 4 日前寄送至板橋435藝文特區,郵戳為憑:
1.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435號 板橋435藝文特區吳先生收。
2.信封上註明:「應徵文設科暫僱人員」字樣。
3.檢送以下資料供初審(請依序排列,勿裝訂):
(1)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表件請至新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personnel.ntpc.gov.tw/index.jsp),路徑:「書表下載→人事人員徵才案相關表件→新北市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行遴補非編制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規定→第4-5頁「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請「勿附相片」並詳實填寫,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於報名表末親自簽名或蓋章。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註明僅供身份查驗使用)。
(4)相關工作經歷之服務證明影本。
※所檢附資料請以A4規格紙張影印,資料若提供不實,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均不予受理。
(二)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書面應徵資料,恕不退還;本案正取2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2名,候補期間三個月,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錄取。
(三)工作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本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者,請勿應徵。
(五)應徵者須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六)本職缺係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以312薪點支薪,折合新台幣38,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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