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徵求 科員~2021-05-05

徵才機關 監察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職稱 科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1-04-21~2021-05-05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需兼具以下各點):
1.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者;非法律系(所)畢業而有以下條件之一者:(1)律師考試及格。(2)修習法律輔系。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現敘薦任第6職等或第7職等,無限制轉調情形者。
3.具1年以上從事法律相關事務之工作經驗。
4.具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5.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能力:
1. 具公文撰稿、處理行政事務之工作經驗,熟諳電腦輸入操作與應用。
2. 具對外溝通協調能力、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任事。
3. 具有從事法制、訴願或行政爭訟之公職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辦理辦理本院陽光四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相關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100216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5月5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定110年5月中旬在本院舉行(日期確定後另行通知)。
1.筆試:經審查資格符合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2.面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網站〈http://www.cy.gov.tw〉公告訊息→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件、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及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職務審定函影本、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書面資料影本,以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請依序裝訂整齊)。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綜合行政職系科員甄選,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216,「監察院人事室洪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甄選方式: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先行參加筆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始得參加面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及面試成績各佔50%權重計算之,擇優錄取,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初審資格不符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筆試考科說明如下:
1.國文科(佔筆試成績30%):論文。
2.法令及案例分析(佔筆試成績70%):包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筆試現場提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法規條文)。
(五)經甄選通過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院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本次甄選依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1名,並得酌列備取人員1至2名。列候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六)聯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25洪小姐或分機193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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