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徵求 調查員~2020-02-10

徵才機關 監察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職稱 調查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2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0-01-21~2020-02-10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須兼具以下各點)
1.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相關(法律及財經法律學類)系(所)畢業者;非法律系(所)畢業而有以下條件之一者:(1)律師考試及格者。(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者。
2.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現敘薦任第六職等或第七職等,無限制轉調情形者,如屬無職系職務者,須提供工作性質與應徵職系性質相近之證明。
3.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能力
1.具有公文撰稿、處理行政事務工作及電腦操作應用能力。
2.具對外溝通協調能力。
3.具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任事。
4.具有從事法制、訴願或行政爭訟之公職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辦理本院陽光四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相關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9年2月10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定109年2月下旬在本院舉行(日期確定後另行通知)。
1.筆試:經審查資格符合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2.面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網站〈http://www.cy.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詳式)、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件、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及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職務審定函影本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書面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整齊),身心障礙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調查員甄選,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51「監察院人事室許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甄選方式: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先行參加筆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始得參加面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及面試成績各占50%權重計算之,擇優錄取,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初審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筆試考科說明如下:
1.國文科(占筆試成績30%):論文。
2.法令及案例分析(占筆試成績70%):包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筆試現場提供陽光四法暨施行細則之法令條文)
(五)經甄選通過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院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本次甄選依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2名,並酌列備取人員1至4名。列候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六)本職缺之專業加給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不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九)監察院調查人員專業加給。
(七)經甄選錄取者,本院得應業務需要,調整為監察調查處調查人員或其他職務。
(八)聯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86許小姐或分機184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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