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議會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 |
職稱 | 專門委員 |
職系 | 一般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17-12-10~2017-12-13 |
資格條件 | (一)具簡任任用資格及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須具5年以上考績,且最近5年均為甲等。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審核議案及有關文稿、督辦專案小組會議、聽證會、參訪考察活動,以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議會(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9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專門委員職缺及白天聯絡電話或行動電話,並於106年12月13日前依序將下列資料之影本寄(送)達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9號,桃園市議會人事室李小姐收(聯絡電話:03-3322191轉533),逾期恕不受理: 1、公務人員履歷表。 2、簡任任用資格證書。 3、最高學歷證件。 4、歷任職務派令與銓敘部審定函。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其他專業證照或英語檢定及格證件 (二)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甄選方式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程序,採資歷審查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於應徵資料封面左上角註明,並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請貼足額之郵資,郵資不足則以平信寄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