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議會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職稱 | 組員 |
職系 | 一般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16-03-03~2016-03-07 |
資格條件 | 一、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銓敘薦任第6職等合格實授以上,並具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工作項目 | 採購業務、庶務管理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議會(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9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組員及白天聯絡電話或行動電話,並於105年3月7日前依序將下列資料之影本寄(送)達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9號,桃園市議會人事室李小姐收(聯絡電話:03-3322191轉533),逾期恕不受理: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毋須檢附訓練及進修部分)。 (二)考試及格證書。 (三)最高學歷證件。 (四)歷任職務派令與銓敘部審定函。 (五)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未達3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 (六)其他專業證照或英語檢定及格證件 二、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甄選方式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程序,採資歷審查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於應徵資料封面左上角註明,並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請貼足額之郵資,郵資不足則以平信寄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