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駕駛 |
官職等 | |
職稱 | 駕駛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2 |
性別 | 駕駛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6-03-17~2016-03-31 |
資格條件 | (一)須為中央機關學校(超額或非超額)之現職駕駛,且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並發給「移撥同意書」者。 (二)高中職(或同等學力)以上畢業。 (三)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如具職業大客車以上駕駛執照者,擇優錄取)。 (四)積極任事、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五)身體健康,經醫療院所體檢,足以勝任駕駛勤務者。 |
工作項目 | (一)警備車、公務車駕駛工作。 (二)車輛及環境清理維護。 (三)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方式及檢附證件: 1.報名日期:請於105年3月31日下午5時30分前送達或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至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總務科林書記官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駕駛甄選」。 2.應檢附證件: (1)機關移撥同意書正本。 (2)公務人員履歷表,並貼妥二吋半身照片。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正本。 (6)最近三年考績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7)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各項文件於參加遴選時,均應提出正本供審查,並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二)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選(甄選日期另行電話通知),經甄選錄取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院通知日期到職任用;資格不符、未獲遴選錄取或逾期報到者,恕不退件。 (三)本次甄選聯絡人:總務科林書記官,電話02-2833-3822轉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