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徵求 調查員~2020-09-25

徵才機關 監察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職稱 調查員
職系 法制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0-09-10~2020-09-25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需兼具以下各點)
1.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者;非法律系(所)畢業而有以下條件之一者:(1)律師考試及格者。(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者。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現敘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或第七職等,無限制轉調情形,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且任該職系或該職系職組之相關職系職務滿1年以上,如屬無職系職務者,須提供工作性質與應徵職系性質相近之證明。
3.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規定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能力
1.具有公文撰稿、處理行政事務工作及電腦操作應用能力。
2.具對外溝通協調能力、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任事。
3.具有從事法制、訴願或行政爭訟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4.中文聽打速度每分鐘50字以上尤佳。
5.通過全民英檢中級測驗或同等級英語測驗,或其他外語能力認證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協助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含:電腦筆錄製作、國內外履勘訪視等)。
(二)兼辦監察調查處行政業務。
(三)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100216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9年9月25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定於109年10月上旬在本院舉行。
1.筆試:經審查資格符合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2.面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網站〈http://www.cy.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詳式)、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及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職務審定函影本(如屬無職系職務者,須提供工作性質與應徵職系性質相近之證明)、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外語能力相關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整齊),身心障礙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員甄選,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216,「監察院人事室洪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甄選方式: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先行參加筆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始得參加面試。面試前將擇時辦理中文聽打實測,實測結果列入面試評分參考資料。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及面試成績各占50%權重計算之,擇優錄取,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初審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筆試考科說明如下:
1.專業科目:問題解析(占筆試成績60%)。
2.國文科:論文及公文(占筆試成績40%。其中論文占該科目60%,公文占該科目40%)。
(五)經甄選錄取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院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依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1名,並酌列備取名額1至2名。列候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六)經甄選進用之監察調查處調查員,其工作性質,係協助監察委員調查案件,辦公地點以本院為主。如有不適任監察調查業務之情事者,本院得調整為其他職務,並不支給監察調查人員專業加給。
(七)聯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25洪小姐或分機897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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