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駕駛 |
官職等 | |
職稱 | 駕駛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3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7-06-19~2017-07-05 |
資格條件 | (一)須為中央機關學校(超額或非超額)之現職駕駛。 (二)高中職(或同等學力)以上畢業。 (三)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如具職業大客車以上駕駛執照者,擇優錄取)。 (四)積極任事、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五)身體健康,經醫療院所體檢,足以勝任駕駛勤務者。 |
工作項目 | (一)警備車、公務車駕駛工作。 (二)車輛及環境清理維護。 (三)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日期:請於106年7月5日下午5時30分前送達或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至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總務科林書記官(電話02-2833-3822轉315)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駕駛甄選」。 (二)應檢附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並貼妥二吋半身照片。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4)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正本。 (5)最近三年考核證明書影本。 (6)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