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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考績惡法公告後實施他會更激動吧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5 (週一) 7:35 pm
飛龍哥 寫:(...恕刪)
提出時間: 2010/10/25
本部回復: 您好:
函詢事項經轉請本部高普考試司說明如下:
依典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申請閱覽試卷。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礙於前揭法律規定,台端所請,歉難辦理,先錄案供未來改進參考,不便之處,尚祈諒察!台端關心考政,特此申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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