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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15 下午 02:35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公營事業、公法人...等:台電考試、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捷運招考。
技師考試: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消防設備師。
其他:考試分發、國家文官培訓所受訓、尋找戰友、讀書地點,有什麼問題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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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15 下午 02:35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文章由 altiss2002 » 2013 8月 15 (週四) 5: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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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考試院8月15日召開第11屆第249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該法近期內將送立法院審議,爭取立法委員支持,早日通過。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本次考試院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轉調由1年改為3年,有利人事安定,並提升政府效能

鑑於現行限制轉調年限1年之規定,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尚未具備嫻熟之行政經驗,於任職滿1年即可轉調其他機關,造成各機關須不斷培訓初任人員,浪費行政資源,延長限制轉調年限確有其必要性,本次修正草案將限制轉調年限延長為3年,期能培育初任公務人員,使其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並可與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限制轉調規定取得衡平,增加機關用人安定性,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二、維持特考6年限制轉調與高普初等考試3年限制取得均衡
特考限制轉調為6年,然通過者多再參加高普初等考試,據統計96年地方特考錄取人員於97年至101年再報考高考三級之比例分別達46%、40%、30%、23%及19%;再報考普考之比例分別達14%、12%、10%、7%及5%,造成特考用人機關人員流動頻繁,不利人事安定。本次修正草案將限制轉調年限延長為3年,可與特考6年限制轉調規定取得衡平。
三、3年內主管機關可依特殊狀況商調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之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但仍然維持現行限制轉調範圍之規定,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年限內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內政部營建署為例,及格人員如因健康醫療、家庭照護等重大事由,亦得於限制轉調年限內,由離島之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調動至島內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及內政部所屬之全國各地機關,於現行限制轉調範圍之規定下,可調動之單位相當多,範圍亦相當廣,已具有相當之彈性。
四、進修碩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2年及3年
為避免影響機關用人,縮短進修碩博士者保留錄取資格年限。94年至101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總人數為4,475人,占各項公務人員考試總錄取人數之比例為3.7%,其中以進修碩博士者最多,平均每年以進修碩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占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總人數之比例為53.13%,平均每年以進修博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占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總人數之平均比例為5.55%。以101年為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總計586人,其中以進修碩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計294人,以進修博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計26人,為避免影響機關用人,爰縮短進修碩博士者保留錄取資格年限。
五、保障母性符合兩公約
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事由得保留錄取資格,及應考人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准予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等規定,以提高應考人生育意願,符合憲法平等權利規定,亦與世界人權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等國際組織關注議題之發展趨勢相合。
六、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彈性用人
為能有效發揮考試制度功能,強化考用配合,刪除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須經公開競爭考試,取才仍有困難者,方得另行辦理考試之規定,改由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未來將積極與相關機關合作,配合國家政策及科技發展,增列高科技、稀少性類科,以因應機關業務需要。
七、分階段考試之引進
為回應立法院對司法官分階段考試之要求,俾活化國家考試,引進多元考試技術與方法,使公務人員考試更具彈性及減輕應考人之考試負擔,特於修正草案中增訂分階段之法源依據,俾利篩選優秀人才,為國所用。
八、照顧弱勢
本部為持續落實照顧經濟弱勢,本次配合研修公務人員考試法,將應考人報名費得予減少之適用對象,除原有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應考人外,增列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另針對前述4種身分之考試及格人員,增訂其及格證書費得減徵、免徵或停徵之法源規定,使法制更為完備。
alti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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