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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96年基特三等南區「關廟」職缺

文章發表於 : 2008 3月 14 (週五) 8:59 pm
#0 由 Dnamic1227
請問一下前輩(先進),小弟在網路上查到這個,這是代表什麼意思啊???

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第197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96年 3月



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97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96年03月09日(星期五)下午2時

二、地點:本府南瀛大樓2樓簡報室

三、主席:蘇兼主任委員煥智(宣布開會時兼主任委員及兼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由委員互推蘇委員金安代理主席)

紀錄彙整:陳啟民、卓佳慧、蔡宜哲

四、出席委員:(詳會議簽到簿)

五、列席單位及人員:(詳會議簽到簿)

六、追認本會第196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七、審議案件:

第 一 案:「變更關廟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第 二 案:「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住宅區、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第 三 案:「變更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南市德高保護區區段徵收地區變更)」案

八、報告案件:

第 一 案:撤銷「變更新營都市計畫(原公十七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九、散會(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七、審議案件:

第 一 案: 「變更關廟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說 明:一、為因應「陸軍飛彈砲兵學校關廟基地開發案」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辦理。「陸軍飛彈砲兵學校關廟基地開發案」係為本府95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依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次專案小組決議,開發案應先辦理西側聯絡道路南段土地都市計畫變更後,始能提送大會審議。為儘速完成「陸軍飛彈砲兵學校關廟基地開發案」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作業,本案業經本府城鄉發展局於95年11月2日簽陳奉核,認定為本縣興建之重大設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辦理都市計畫迅行變更作業。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7 條

第2項。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五、公開展覽期間:民國96年1月9日起至民國96年2 月

8日止於關廟鄉公所與本府辦理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完 竣。並於96年2月2日上午10時整假關廟鄉公所3樓禮堂舉辦公開說明會。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 議:照案通過。





第 二 案:「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住宅區、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說 明:一、本案係因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一號道路穿越縱貫鐵路路段,考量都會公園景觀、商業區發展、住宅區居住品質,並避免交通衝擊,維持虎山國小和仁德糖廠現有出入交通,經各方協商後採地下道方式穿越鐵路,惟經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設計,採地下道方式,該道路30米路寬部分需予以延長約206公尺,為利用地取得及工程進展,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有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需,爰辦理本次變更案。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五、公開展覽期間:民國95年12月8日起至民國96年1

月8日止 於仁德鄉公所與本府辦理計畫書、圖公開

展覽完竣。並於95年12月22日上午10時整假仁德

鄉公所會議室舉辦公開說明會。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 議:照案通過。



第 三 案:「變更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南市德高保護區區段徵收地區變更)」案

說 明:一、本案係緊鄰台南市刻正辦理之「德高保護區區段徵收地區」,前經95年4月20日「95年第1次台南縣市政府業務聯繫座談會」決議同意辦理,並依 95年7月21日「研商台南市東區德高保護區變更住宅區辦理跨縣市區段徵收作業協調會」會議紀錄(一):「有關打通仁和路涉及台南縣、、土地部分,台南縣政府同意採『個案變更』方式辦理」。爰配合區段徵收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將該道路用地取得方式改為「區段徵收」。本案涉及土地係屬「變更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區及道路用地,配合台南市政府計畫草案調整相鄰都市計畫界線與計畫道路位置與寬度,並納入一併辦理跨縣市區段徵收,本案業經本府城鄉發展局於95年8月23日簽陳奉核,認定為本縣重大建設,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五、公開展覽期間:民國95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

11月17日止於仁德鄉公所與本府辦理計畫書、圖公開

展覽完竣。並於95年12月7日上午10時假仁德鄉公

所會議室舉辦公開說明會。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 議: 本案請釐清7-2號道路徵收情形後,再提下次大會討論。



四、報告案:

第 一 案:撤銷「變更新營都市計畫(原公十七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說 明:新營市公所擬定之「變更新營都市計畫(原公十七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於91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辦理公開展覽完竣,並經91年12月26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69次審議後退回市公所修正,(決議內容:本案退請新營市公所依左列原則重新調整計畫內容後,再提會討論:1.計畫檢討過程應與計畫區附近住戶充分討論後,再提報大會審議,以避免引發爭議。2.細部計畫配置內容應符合綠地有效使用,與避免造成附近住戶「路衝」影響之原則。)復因該計畫區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提出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該變更細部計畫業經新營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7日第24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市公所於95年12月26日所工字第0950024159號函送本府審議,並於96年1月15日所工字第0960000968號函報請本府同意撤銷原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決 議:同意撤案。

文章發表於 : 2008 3月 19 (週三) 12:33 pm
#1 由 jjq519
不知你問題是什麼
是觀於關廟鄉的職缺嗎??

你所提供的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
第一案是跟關廟有關
那是陸軍關廟基地開闢之前
被要求先開闢道路
所以牽涉到用地變更問題
現在道路主辦機關似乎是縣政府
所以由縣政府都計課擬定變更計畫後送縣都委會審議
審議後通過再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通過後才能進行開闢道路的土地徵收及及後續設計與發包
公所在這個案子上是沒什麼關係的

是要問這個嗎??

文章發表於 : 2008 3月 19 (週三) 8:49 pm
#2 由 Dnamic1227
感謝 jjq519 大,提供意見
只是上網查到這個覺得有點恐怖... (o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