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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記網址了....印象中是建築人網站的貼文,大家參考
命題資格的法源依據如下:
典試法:
第7條 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
二、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一年或講師四年以上。
四、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有關學科教師八年以上。
五、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任薦任或相當薦任官職或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公務人員委任升官等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第10條 各種考試之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或實地考試, 除由典試委員擔任者外,必要時,得增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辦理之。
前項增聘之委員,其聘用程序與典試委員同;其資格分別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必要時,得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先行擔任,並報請考試院院長補行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聘用之。
第16條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測驗、實地考試事宜。
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之1 本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係指:
一、任簡任或相當簡任官職之公務人員五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考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二、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考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係指:
一、任薦任或相當薦任官職之公務人員十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考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二、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考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改天問問,寫題解書的算不算...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