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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施行細則22條

文章發表於 : 2015 5月 14 (週四) 12:01 pm
#0 由 l36412w
所稱無廠商投標,只公告獲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省標結果無廠商和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處裡中者,均不再此限。
請問各位長輩,有廠商異議或申訴處裡中者,均不再此限是甚麼意思?
如果僅有一家參與投標但正在異議中,這樣不算是無合格標嗎? 還是算是合格標?

Re: 政府採購施行細則22條

文章發表於 : 2015 5月 20 (週三) 7:25 pm
#1 由 papa7612222
這是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要件之一。

此條立法目的在於怕招標要求以及條件太嚴苛,沒什麼利潤,吸引不到廠商投標,
因此立法,可以改用限制性招標,邀請願意承包之廠商。

所以,有廠商異議或申訴處裡中者,均不在此限,他的意思是有廠商在異議或申訴
所以不算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而不能採用限制性招標。
提供參考
(GOOD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