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遇到了一個專技考試資格認定上的爭議,想請各位先進給後輩一點點建議...

以下是我寫給考選部的申訴信:
部長您好:
欲申請""應考資格審議"",該如何辦理?
以下是我提出申請之理由:
1.個人最高學歷"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畢業,其該所隸屬該校土木工程系。
2.個人次高學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建築系"畢業。
3.本次報考"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之土木工程技師,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繳驗"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報考。
經貴部資格審查人員與我聯繫並告知我報考資格不符,其不符原因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之學歷證明名稱與應考資格規定"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之名稱不符,並請我提出應考資格第二點規定之相關修習學分證明。
我無法認同及理解貴部資格審查人員所述資格不符之理由,說明如下:
a.我所檢附之學歷"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很明顯符合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貴部資格審查人員卻認為"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與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之"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畢業"用字不同而判定我資格不符,我無法接受及認同。
b.如依貴部資格審查人員所述,所有符合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名稱之學歷證明均有經貴部認證應考資格第二點規定之相關修習學分證明,如此說來無論是否符合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應考人均須提出應考資格第二點規定之相關修習學分證明,那又何必列舉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之應考資格?如此規定不符合常理。
如上述,要求將此案例提請""應考資格審議"",並以公文方式回復,煩請部長移請協助辦理,謝謝。
部長您好:
欲申請""應考資格審議"",該如何辦理?
以下是我提出申請之理由:
1.個人最高學歷"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畢業,其該所隸屬該校土木工程系。
2.個人次高學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建築系"畢業。
3.本次報考"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之土木工程技師,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繳驗"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報考。
經貴部資格審查人員與我聯繫並告知我報考資格不符,其不符原因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之學歷證明名稱與應考資格規定"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之名稱不符,並請我提出應考資格第二點規定之相關修習學分證明。
我無法認同及理解貴部資格審查人員所述資格不符之理由,說明如下:
a.我所檢附之學歷"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很明顯符合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貴部資格審查人員卻認為"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與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之"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畢業"用字不同而判定我資格不符,我無法接受及認同。
b.如依貴部資格審查人員所述,所有符合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名稱之學歷證明均有經貴部認證應考資格第二點規定之相關修習學分證明,如此說來無論是否符合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應考人均須提出應考資格第二點規定之相關修習學分證明,那又何必列舉應考資格第一點規定之應考資格?如此規定不符合常理。
如上述,要求將此案例提請""應考資格審議"",並以公文方式回復,煩請部長移請協助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