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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考選部查法令時,有查到跟免試相關的法條
日期是 104/7/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裡面的第二條所寫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一、土木工程技 師;二、水利工程技師;三、結構工程技師;四、大地工程技師;五、測量技師;六、環境工程技師;七、都市計畫技師;八、機械工程技師;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十、造船工程技師;十一、電機工程技師;十二、電子工程技師;十三、資訊技師;十四、航空工程技師;十五、化學工程技師;十六、工業工程技師;十七、工業安全技師;十八、工礦衛生技師;十九、紡織工程技師;二十、食品技師;二一、冶金工程技師;二二、農藝技師;二三、園藝技師;二四、林業技師;二五、畜牧技師;二六、漁撈技師;二七、水產養殖技師;二八、水土保持技師;二九、採礦工程技師;三十、應用地質技師;三一、礦業安全技師;三二、交通工程技師。
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止。
上述特別強調大地工程技師考試繼續辦理的到期時間,剛好是新舊並行結束的時間,
是不是表示,以後若新制就算實施了,在新舊並行的情況下,
依然能夠申請舊制考試的免試?
比如說,大家最常用到的第九條
「第 九 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該科技術工作年資,以專任者為限,繳驗服務證明書之內容應包括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