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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資格保留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8 9月 23 (週二) 10:39 am
#0 由 fishman
有關高普考資格保留問題:
1.參予分發,分發後到該單位辦理保留。
2.分發前辦理保留,不參與分發。

請問保留原因消滅後,是否:1-->直接到該單位辦理報到??,2--->申請補訓,但由人事局分發??

如果是2的狀況,是否事前無法得知可能分發單位,這樣萬一分發到偏遠或是外島不就很慘?? (omg)

補充一下,小弟的意思是:現行規則下,如果名次不是很後面,直接保留資格不如參與分發,再到分發單位辦理保留--->先佔缺再保留,至少知道會分去哪裡。因為辦理補訓時,並無法知道有哪些職缺。

文章發表於 : 2008 9月 23 (週二) 11:21 am
#1 由 twonil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
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二年。

台端若參予分發
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獲核准->保留錄取資格,不參與分發
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未獲核准->分發到某某單位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作業規定
四、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辦理方式:
(一)作業方式:
1、人事局於辦理上開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時,如有當年度同分正額錄取及各年度申請補訓人員,應併
同當年度增額錄取人員一併選填志願,其分配之優先順序為:(一)當年度同分正額錄取人員。 (二)各年度申
請補訓人員(依申請順序分配)
。(三)當年度增額錄取人員。
2、未來第1次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將於該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公告分配結果之日後2個月辦理完竣,其2個
月之計算基準係為當年度該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之日後起算2個月;爾後歷次之分配作業亦於渠
等人員分配結果公告後2個月辦理完竣,並由人事局統一彙整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行政院以外機關需用職缺
後,依增額錄取人員之榜示錄取名次,並按渠等人員所填志願順序分配。


目前的待遴用人員(延訓已補訓)名冊
http://web.cpa.gov.tw/wait/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