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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yahoo知識家的疑問與回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 ... 9081806229
✽增列名額公佈祇要在放榜前符合下面規範即可,並不會有一定的日期;依照規定可以有第二次增列,如果有,那第二次的名額確實一定會比較少。
一、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考試院於94年12月15日第10屆第163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考試報名截止後,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之處理原則案,增列需用名額比例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50%為原則;增列後名額,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報考人數三分之一,特種考試不得逾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報考人數二分之一。但有下列各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各機關因應組織法規修正或業務調整之臨時用人需求;(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及議會首長之選舉後之臨時用人需求;(三)公務人員退休或待遇制度重大變革之際,機關人員臨時申請退、離之用人需求。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以二次為限。
二、本案實施以來,陸續有用人機關建議修正放寬上開提列比例,案經本部審慎研議,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提本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務會談討論定案後,擬具修正草案於96年12月28日報請考試院審議,考試院於97年1月17日第10屆第269次會議修正通過,除將增列限制比例由原定不得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50%提高為70%外,另再增列3項除外規定:(一)考試性質特殊者:原住民族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二)提報職缺機關特殊者:離島地區(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三)提報職缺數不足10人之類科。亦即增列之需用名額有上開除外情形者,即不受前揭70%之限制,俾照顧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及離島地區之用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