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轉錄] 考選部關於考試資格的 Q&A (不定期更新)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2 (週三) 8:20 pm
#0 由 sandaniel.tw
Q:本人欲投考96年度土木專技高考,因碩士畢業且工作兩年,當兵一年,想以此三年工作經驗申請免試資格,但被告知當兵一年不算工作經驗,不可免試。本人服役時為任工程官,並從事相關土木工作,獲得嘉獎,應可算服務優良,為何此一年工作經驗不算,是否有相關法令有此規定?
A: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第一項)證明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第二項)前項證明擔任該科技術工作年資,以專任者為限,繳驗服務證明書之內容應包括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迄時間等,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畢業前、服義務兵役期間、實習、訓練、學習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認並經91年3月22日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在案。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全部)科目免試申請須知第3頁申請注意事項並有詳細說明,請參考。如仍有疑義,請洽電話22369188-3141。

Q:請問我要辦理專技技師部分免試,因為我以從之前公司已離職(工作年資 5年),但申請部分免試須填寫服務證明書且要有服務單位用印,但是我之前那公司不願意在貴單位制式之服務證明書上幫我蓋章,但我有當時已離開時公司所開的離職證明書,如果我拿去公証是否可以替代服務證明書?A:所詢疑義,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目前宜向本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函購或現購申請書表,按申請須知規定填寫申請書、繳驗學位(畢業)證書正本(影本應加蓋學校印信)、在學歷年成績單(相當系科畢業)、服務證明書、繳費收據等件,向本部專技考試司提出申請。其中,服務證明書應按表定格式填寫,除個人基本資料外,請參考各類科技師執業範圍,填寫實際所擔任工作具體事實,包括歷年所任工作起迄年月、服務部門、職稱、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形態、工作項目摘要等項,服務證明書歷年考績或服務成績考評欄不得遺漏,並應加蓋服務機關印信、首長署名章、發證日期及字號。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如仍有疑義,請詳洽本部專技考試司,電話22369188-3140-3144。

Q:請貴部檢討技師應考資格。目前以土木系可直接報考土木、水利、結構、大地、測量等技師,而本人所就讀之河海工程系卻僅能直接報考水利技師。就系別體制看來兩系並無差異,兩科系之研究所亦均區分有結構、大地、水利等組別,如技師係為專業考量,是否應一併公平予以檢附修習相關課程資料?何以因系名差異,本系學生就一定得修習土木系為選修之課程才得以報考,而土木系學生卻因系名不必選修相關於各技師專業課程即可報考?期盼能公平論斷。A:一、為符今日社會日趨多元,分工日益細密,目前各大學院校各科、系、組、所均朝更專業化方向調整,不同學門間之差異與隔閡益見明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之業務,既攸關公益,自應循完整之正規專業教育養成方為正途,以確保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二、本部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時,曾邀集職業主管機關、職業公會、學校代表及專家學者,多次開會研商廣徵各方意見取得共識,並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其中有關應考資格之訂定,即遵循憲法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精神,因應當前教育潮流,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對於學歷資格之規定分為二款,第一款規定「本科系組所」畢業領有證書者報考;第二款規定「相當科系組所」畢業者報考,即如非第一款所列科系所畢業者,如曾修習第二款所列舉之一定學科、學分,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期使應考資格更具彈性,並符合專技人員執業應具專業知識及技能,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及公共利益之提昇。至台端所提意見,已錄案留供日後應考資格修正之參考。
三、如尚有其他意見,請電洽專技考試司第二科,02-22369188轉分機3140至3144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