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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錄取一定可分發到單位嗎?

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公營事業、公法人...等:台電考試、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捷運招考。
技師考試: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消防設備師。
其他:考試分發、國家文官培訓所受訓、尋找戰友、讀書地點,有什麼問題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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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增額錄取一定可分發到單位嗎?

文章由 iamaligu » 2009 9月 15 (週二) 2: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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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增額錄取 一定會上嗎
今年考上高考增額
不了解增額的作業方式
而且聽說96年後有改變增額的方式
iamali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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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2
註冊時間: 2008 10月 28 (週二) 9: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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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henchimin » 2009 9月 15 (週二) 3:11 pm

若是以土木工程這種高流動率的職務來看,沒意外的話一定會出缺所以一定會上的…
只有那些極度冷門的類科,若有增額時就不一定能在明年期限前出缺了吧!?
chench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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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7
註冊時間: 2007 10月 17 (週三) 10: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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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geogy » 2009 9月 15 (週二) 9:33 pm

chenchimin 寫:若是以土木工程這種高流動率的職務來看,沒意外的話一定會出缺所以一定會上的…
只有那些極度冷門的類科,若有增額時就不一定能在明年期限前出缺了吧!?



唉~考上增額卻高興不起來!
真怕把工作辭了又沒被遴用!
會不會到頭來兩頭空阿?? (orz之銅鈴眼)
g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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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
註冊時間: 2007 8月 13 (週一) 8: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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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wonil » 2009 9月 15 (週二) 11:38 pm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www.cpa.gov.tw
http://210.69.186.91/public/Attachment/991417463438.pdf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
第2項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第6項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3條第2項後段
所稱定期依序,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每二個月依增額錄取人員成績順序分發任用。但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調整之。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節錄)
四、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辦理方式:
(一)作業方式:
1、人事局於辦理上開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時,如有當年度同分正額錄取及各年度申請補訓人員,應併同當年度增額錄取人員一併選填志願,其分配之優先順序為:(一)當年度同分正額錄取人員。 (二)各年度申請補訓人員(依申請順序分配)。(三)當年度增額錄取人員。至正額補訓人員列入分配作業之截止日,係以分發機關辦理每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之職缺公告日前1日為原則。
2、未來第1次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將於該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公告分配結果之日後2個月辦理完竣,其2個月之計算基準係為當年度該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之日後起算2個月;爾後歷次之分配作業亦於渠等人員分配結果公告後2個月辦理完竣,並由人事局統一彙整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行政院以外機關需用職缺後,並按渠等人員所填志願分配。
3、人事局於公告第1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後,剩餘未獲分配之增額錄取人員,由人事局每2個月就列管之職缺辦理分配,並得視各別類科之職缺狀況辦理分配作業。
4、上開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如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者,應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8條規定,於接獲分發機關選填志願與基本資料之通知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延後分配(如附表1),並以1次為限。申請延後分配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0日內向分發機關申請分配(如附表2)。分發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分配通知後,依其考試名次列入候用名冊。
(二) 選填志願方式:
原則以網路分配方式辦理,並在不影響公開、公平、公正之作業方式下,得採其他方式辦理。
(三) 分配方式: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2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於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每2個月依增額錄取人員考試成績順序分發任用。惟增額錄取人員填列之職缺數未超過渠等人員選填志願之順序(註:其順序均依其錄取名次),未填列志願或填列之志願數不足者,將由人事局就所遺職缺逕予分配。
五、職缺來源:
(一) 未獲分配錄取人員之職缺。
(二) 依考試院決議,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超過原公告需用名額比例限制之職缺。
(三) 各機關職務臨時出缺,擬遴用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之職缺。

六、職缺列冊順序:
(一)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由各用人機關函報人事局列入職缺列冊順序,行政院以外機關,由各用人機關函報銓敘部並副知人事局列入職缺列冊順序,惟銓敘部應於人事局規定截止報缺時間前函人事局同意將行政院以外機關職缺列入增額錄取人員分發。
(二)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行政院以外機關職缺,不論正式及電子公文,均以於本局高普考填報職缺系統之登錄時間先後排序。
(三) 「未獲分配正額及增額錄取人員經由本局逕予列管之職缺」順序,以前函報本局列入正額或增額錄取分配作業職缺之時間為列冊順序。


綜上所述
高普考大概9月放榜、正額錄取人員10月分發
增額錄取人員12月第1次分發、次年2月第2次分發、4月第3次分發、6月第4次分發、8月第5次即最後一次分發
缺的好壞非常靠運氣...可能比正額或之前分發的人更好...也可能只有剩下來的可以選
(職缺來源:(一)未獲分配錄取人員之職缺。(二)依考試院決議,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超過原公告需用名額比例限制之職缺。(三) 各機關職務臨時出缺,擬遴用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之職缺。)
未填列志願或填列之志願數不足者,將由人事局就所遺職缺逕予分配。
twon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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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MH » 2009 9月 15 (週二) 11:46 pm

就是要等就對了啦
說白話點就是備取
再說白點可能都是屎單位 (印堂發黑)
W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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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4
註冊時間: 2008 9月 21 (週日) 9: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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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09 9月 16 (週三) 9:05 am

WMH 寫:就是要等就對了啦
說白話點就是備取
再說白點可能都是屎單位 (印堂發黑)


我覺得twonil兄整理的很清楚,
也很簡短的作了結論,
要等是一定的,不過以土木出缺的速度,應該不可能有第3次分發吧!

是否備取,那要看「備取」的定義如何?

屎單位的話,我曾聽過分發到自來水公司的人也抱怨他的工作有很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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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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