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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將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人數處理原則

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公營事業、公法人...等:台電考試、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捷運招考。
技師考試: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消防設備師。
其他:考試分發、國家文官培訓所受訓、尋找戰友、讀書地點,有什麼問題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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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將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人數處理原則

文章由 飛龍哥 » 2009 11月 06 (週五) 2: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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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將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人數處理原則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考試院院會今(5)日修正「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方式與程序處理原則」。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與公信力,並兼顧機關用人需求,今日會議決議,修正「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第3點,增列需用名額比例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70%為原則;其中第6款「提報職缺數不足十人之類科」例外不受限制規定,增列「所增列之需用名額不得超過原公告需用名額一倍。」條件限制;並將有關增列後名額,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報考人數三分之一,特種考試不得逾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報考人數二分之一中之「報考人數」計算方式,修正以「實際到考人數」作為標準,惟實際到考人數不足十人時,不得增列需用名額,以符公平。

  考試院同時表示,今日院會亦決議修正「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方式與程序處理原則」第3點,將原定「但提報職缺數不足十人之類科不在此限」規定,修正為「增列增額錄取得不超過正額錄取名額一倍」。

網址: http://www.exam.gov.tw/newshow.asp?2727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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