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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制度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4 (週六) 5:11 pm
#0 由 lrdf
小弟是過來人,但當時沒因正額、增額影響分發心情。
記得現在已經改增額依序選志願分發,還有 府城人大大等所提的問題,
可見主管機關還是做得不夠好。
大家何不論討一下,給考試機關或人事局一些建言呢?

lrdf 寫:如果增額可以併正額分配,那可能不會變增額了。
倒是,填志願的方式應該改成如下,不知道對正額會不會較適當?
(1)正額人員可以規定一次或多次機會選擇放棄分配,在下一梯次或者最後一梯次分配前一律強制選填志願分發;但放棄分配者切結比照增額人員,於下次考試前無名額可供分發那就視同未錄取。
(2)每梯次分配時,總分配人數一定比例或全數之增額人員,參與正額人員(或前一梯次增額人員)一起填志願,但首次參加之增額人員無選擇放棄分配權利。
(3)前一梯次填志願但未獲分發之增額人員,參加次一梯次時,獲得一次選擇放棄分配機會(方式同(1))。

這樣運氣與命運交錯,想自己決定命運的人就提前選缺,靠運氣的人就延後選缺,不是很好嗎? (ps,不是問考試院或人事局官員,對他們而言,省事最好,至於誰去了那他們可不很關心對吧?)


府城人 寫:看起來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依時程應該是可以同時填志願的
如此大家就可以依正額第一名至增額最後一名一起分配
我想這樣的方式
依考試院這樣五院之一的優秀機關
做起來應該不難吧?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4 (週六) 5:39 pm
#1 由 飛龍哥
目前現行分發方式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公務人員考試法」係屬中央法規,須經立法程序修正並經總統宣告,版上各位網友建議的方式如望可行,前提是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