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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應用地質技師」轉任公務人員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25 (週四) 5:17 pm
#0 由 自來也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等2案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
發佈日期:099/11/25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25)日審議銓敘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暨銓敘部、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草案等二案,經決議先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俟審查完竣再提報院會討論決定。

考試院表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為因應各機關災防急難之特殊用人需求,前曾2度函致銓敘部建議修正專技轉任對照表,惟因該局建議增列專技轉任對照表之考試類科及其適用職系,最近3年各項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類科並無錄取不足額之情形,恐與專技相關法令未合,銓敘部爰據以修正專技轉任施行細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2條第2項,增訂為因應災防急難特殊用人需要,得隨時檢討修正本對照表。
二、修正第2條第3項,依實務運作情形修正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所稱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之意涵。

考試院並說明,本次專技轉任對照表修正,係參酌人事局建議擬增列「水利(工程)技師」考試類科,並適用「水利工程」職系、增列「水土保持技師」考試類科,並適用「水土保持工程」職系、增列「應用地質技師」考試類科,並適用「地質」職系,以及刪除附則五規定文字,修正後原列23個專技人員考試類科,增加為27個。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二案因涉專技轉任制度之法制及實務,為期周妥,爰決議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26 (週五) 11:15 am
#1 由 co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