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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問題?

發表於 :
2012 3月 16 (週五) 7:55 am
#0 由 norman101
有位退休同事今年考上土木技師,問題是他退休後選擇支領月退俸,現在面臨技師執業問題,要請問的是執業後對其支領月退俸是否有影響,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Re: 技師執業問題?

發表於 :
2012 3月 16 (週五) 5:16 pm
#1 由 altiss2002
norman101 寫:有位退休同事今年考上土木技師,問題是他退休後選擇支領月退俸,現在面臨技師執業問題,要請問的是執業後對其支領月退俸是否有影響,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原則上是不會影響月退俸,但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從事顧問公司執業人員等需注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至第4項依序明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發表於 :
2012 3月 16 (週五) 7:34 pm
#2 由 evolet
退休同事今年考上土木技師
會不會太厲害了~

發表於 :
2012 3月 16 (週五) 10:57 pm
#3 由 black430
前陣子跟一個退休的學長閒聊
有提到機關於他退休後有轉一個函 似乎有稍微干擾他原訂的退休計畫
稍微找一下那個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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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
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上開所稱職務,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以全職工作為認定要件之一。準此,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上開職務而非屬全職工作者,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於所稱「全職工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 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二、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三、 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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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公共工程的營造廠 聘任的專任技師
開顧問公司承攬公家案子
似乎在這個範圍內(第二款)
實際上是否真有人受影響 我也不知道!

發表於 :
2012 3月 16 (週五) 11:37 pm
#4 由 norman101
謝謝各位的提醒,我那同事因平常工作壓力大,也沒空準備考試,所以52歲就申請退休,準備一年就上了

發表於 :
2012 3月 17 (週六) 12:25 am
#5 由 black430
不是傳說 那是真實的!(月退+技師) 這解釋是去年才出現的...
另外..可以一次領退休金...也可以只做民間工程 這樣還是相安無事..
大概就是不要讓你每個月領兩筆政府的薪水 (月退+政府經費衍生的正職薪資)

發表於 :
2012 3月 17 (週六) 8:13 am
#6 由 yoky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銓敘部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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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
一、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指該團體或個人僅以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為業務範圍;至若該團體或個人之業務範圍包含承攬其他非政府機關(構)業務,則非屬上開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
二、 各退撫給與發放機關對於支(兼)領月退休人員再任前開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者,應依前開規定覈實查核該團體或個人所承攬之業務情形,並據以辦理所屬退休人員再任之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利息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