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http://www.ettoday.com/2007/12/21/301-2205512.htm
法案清倉/轉任公務人員修正 3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
2007/12/21 18:55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1)日下午三讀通過考試院函請審議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用3年內,不得調任
其他機關任職。
立法院休會前夕,立法院一早就進行法案清倉,包括離島地區將可設置免稅購物商店;都市
更新申辦流程縮短至1年半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處理;國營事業政府資本
未超過五成的官派管理人則具備詢義務;社會救助法也降低低收入戶認定門檻,各項法案都
趕在最後一天會期大清倉。
至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則於下午完成三讀。
修正草案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
相近之職務為限;考試類科、考試等級、適用職系及轉任職系,皆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
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
修正草案並規定,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
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審後,
使得陞遷或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