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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 日本技師制度簡介與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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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sandanie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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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 日本技師制度簡介與借鏡

文章由 atra » 2008 4月 20 (週日) 1: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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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自現代營建96/8 http://www.arch.net.tw/modern/month/332/332-2.htm
作者:林真在、張憲卿

一、前言

「中華民國技師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制定以來已近六十年,其間由於時代之變遷與經濟建設之需要,前後歷經六次修正,目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技師法的主管機關,因應國內社經環境之變遷及國際工程技術服務市場開放情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在進行技師法修訂工作,期望達成確立技術專業制度與提升技術服務品質之目標。
國際上技師制度的立法名稱方面,台灣為技師法(技師科別共有32分科),日本為技術士法(專業科目分列21技術部門,每一個技術部門有多個專業分科,總計192分科),加拿大則分別訂定測量師法(Land Surveyors Act)、工程師及地質師法(Engineers and Geoscientists Act)、或專業工程師法(Professional Engineers Act)以及專業地質師法(Professional Geoscientists Act)等等。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依此信念,本文介紹日本的技師制度,內容包括技術士法主要條文(取材自日本技術士會網站)、日本技術士考試(取材自日本文部科學省審議會資訊網站)、日本技術士會(取材自日本技術士會網站)以及日本建設顧問登錄規程(取材自日本國土交通省網站)等四項,以供技師法修訂之參考。接著針對技師考試及技師分科、技師公會制度及組織、以及專業倫理等課題,提出日本技師制度值得借鏡之處,期盼對於健全技師制度有所助益。

二、日本技術士法主要條文(詳原網址~~)


三、日本技術士考試

日本技術士考試區分為第一次考試及第二次考試,錄取標準是所有考試科目都要及格。第一次考試之考試科目有基礎科目、適性科目、共通科目和專業科目等四項。基礎科目考試在於測試整體科學技術的基礎知識;適性科目在於測試遵守「技術士」及「技術士補」等義務規定;共通科目在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和地學(地球科學)等五科中選考兩科;專業科目在二十個技術部門中選考一個技術部門。

二十個技術部門列舉如下:機械部門、船舶.海洋部門、航空.宇宙部門、電氣.電子部門、化學部門、纖維部門、金屬部門、資源工程部門、建設部門、上下水道部門,衛生工程部門、農業部門、森林部門、水產部門、經營工程部門、資訊工程部門、應用理學部門、生物工程部門、環境部門、以及核能.放射線部門等。
第一次考試合格,在優秀的指導者督導下滿四年實務經驗,可以參加上述二十個技術部門的第二次考試;第一次考試合格,在優秀的指導者督導下滿七年實務經驗,可以參加第二十一個技術部門(總合技術監理部門)的第二次考試。

第二次考試有筆試以及口試,筆試合格人員才可以參加口試。口試係針對技術體驗的經歷及應用能力、體系的專業知識、技術的見識、專業倫理、以及技術士制度認識等五方面加以測試。
第二次考試之筆試考試科目包括兩項:必考科目與選考科目。必考科目測試選定技術部門的一般專業知識,選考科目則測試選定科目的專業知識、技術體驗以及應用能力。以建設部門的技術士為例,「建設部門」計有十一個選考科目(土質及基礎、混凝土及鋼構造、都市及地方計畫、河川.砂防及海岸.海洋、港灣及機場、電力土木、道路、鐵路、隧道、施工計畫.施工設備及估價、建設環境等),當選擇隧道為選考科目時,隧道科目的考試範圍包括隧道的專業知識、技術體驗以及應用能力;「建設部門」技術士的必考科目考試,則測試「建設部門」的一般專業知識。

四、日本技術士會

日本「技術士會」是依據日本技術士法第55條規定所設立的公益法人,以維持「技術士」的品格、提升「技術士」之科技品質、改進「技術士」之業務、以及辦理「技術士」之研習和會員之指導與有關連絡事務為目的,致力於推廣日本技術士制度,主要事業為1、承辦技術士考試,2、承辦「技術士」及「技術士補」登記,3、技術士制度推廣(月刊、研討會),4、科學技術調查研究受託事業,5、「技術士補」養成事業,6、會員合作及資訊交換,7、國際合作及海外交流,8、CPD(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持續發展專業技術)推進,9、擔任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的日本監督委員會(monitoring committee)。

五、日本建設顧問登錄規程

日本建設省(2001年政府改造後,建設省與舊運輸省、國土廳、北海道開發廳四省廳合併成國土交通省)為了建設事業的健全發展、確保品質以及發包者的便利,基於職權制定建設顧問登錄規程和地質調查業者登錄規程,日本的建設顧問登錄規程記載,從事建設顧問登錄部門業務之經營者,得依登錄規程之規定,要求在建設顧問登錄簿上登錄。登錄要件有兩項,一是設置登錄部門業務之專任技術管理人員,另一項是具有足夠履行建設顧問有關業務之契約財力或信用。

登錄部門計有:河川、砂防及海岸部門、港灣及機場部門、電力土木部門、道路部門、鐵路部門、上水道及工業用水道部門、下水道部門、農業土木部門、森林土木部門、水產土木部門、廢棄物部門、造園部門、都市計畫及鄉鎮計畫部門、地質部門、土質及基礎部門、混凝土及鋼構造部門、隧道部門、施工計畫、施工設備及積算部門、建設環境部門、建設機械部門、電氣、電子部門等二十一個登錄部門。

經技術士法第二次測驗考試及格並依該法取得登錄者,得任該登錄部門業務之專任技術管理人員,例如第二次測驗選考隧道科目考試及格,並依法取得登錄者,得任隧道登錄部門業務之專任技術管理人員;第二次測驗選考港灣及機場等科目考試及格,並依法取得登錄者,得任港灣及機場登錄部門業務之專任技術管理人員;第二次測驗選考鐵路科目考試及格,並依法取得登錄者,得任鐵路登錄部門業務之專任技術管理人員;第二次測驗選考地質科目考試及格,並依法取得登錄者,得任地質登錄部門業務之專任技術管理人員等等。

六、借鏡

我國2002年修正發布的技師法第一條為「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得充技師。」,尚未明示技師制度立法目的,為因應現代化潮流,有增補之必要。在技師簽證方面,1994年訂定發布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1995年訂定發布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2002年訂定發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顯示施行技師簽證以及執行技師簽證措施的時間並不長。在逐漸重視簽證的過程中,發生了不同科別的專業團體,為了簽證事宜,互相動員抗爭。由於導致抗爭的原因仍未消弭,類似的動員抗爭事件,未來可能會再發生,權責單位有必要加以正視。在進行技師法修訂工作的時刻,期盼技師法修訂,能夠正本清源,積極作為,明示技師權責,回歸現代國家技師制度正常發展。
技師是一種職業證照制度,技師制度除了界定技師資格以外,並且對技師業務以及技師個人加以規範管理。理想的技師證照制度著重於增進公共利益,而藉由技師證照制度的實施,公眾將可獲得更多保障。觀察日本技師制度,至少有下列三項課題值得借鏡:

1. 技師考試及技師分科
我國目前的技師科別共有32分科,各科之執業範圍重疊多;日本為使各科之執業範圍儘量沒有重疊,技術士科別分列21部門共有192分科。如何調整各科之執業範圍,使得各科之執業範圍儘可能沒有重疊,消除專業團體動員抗爭的原因,值得學習。
技師考試制度方面,現階段中華民國國民經過一次技師考試及格後,可以領技師證書,具有技師考試及格科目兩年以上服務年資,就有資格執行該科技師執業範圍內之業務。考試及格標準是依所有考試科目的總平均值及格而錄取,即雖非每一項考試科目都及格,祇要考試科目中沒有一科零分,總平均值及格就可以錄取;因此專業領域科目不及格者,仍有可能當上技師。如此,在目前制度尚未改變的情況下,讓一些專業技術能力不足的人執行技師業務,又沒有嚴謹的專業審查把關,不但不能增進公共利益,而且公眾的安全、健康及福祉均甚堪慮。
日本技術士考試區分為第一次考試及第二次考試,第二次考試是具備一定實務經驗者才能報考,考生的專業知識、技術體驗、應用能力、專業倫理、以及技術士制度的認知等均加以測驗。錄取標準是所有考試科目都要及格。經過如此篩選的專業人員執行業務,公眾的安全、健康及福祉均較有保障。所以日本技術士第二次考試的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含內容)以及錄取標準也值得效法。
簡而言之,日本技術士第二次考試的分科以及第二次的考試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含內容)和錄取標準,值得技師法修訂參考。

2. 技師公會制度及組織
中華民國技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第二十五條規定,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技師科別共有32分科,各科技師要執業,依法都得成立技師公會。由於各科技師的科別利益不同,各科之執業範圍重疊多,在缺乏技師專業倫理規範或專業倫理無法落實的現況下,技師公會團體容易淪為爭奪私利的法人組織,有改弦更張的必要。
日本技術士科別共有21技術部門,192分科,技師公會(技術士會)僅有一個總會,定位為公益法人,經過運作結果,具有維持「技術士」的品格、提升「技術士」之科技品質、改進「技術士」之業務、以及辦理「技術士」研習與會員之指導和連絡等相關事務等等功能,顯示要促進或落實技師專業倫理與提升技術服務品質,技師公會並不是非得分科設立不可。將技師公會定位為公益法人,而且消除私利誘因,使其免於淪為爭奪私利的法人組織,日本技術士會之定位、組織以及運作,值得技師法修訂時加以借鏡。

3. 專業倫理
技師專業倫理是技師對於社會、技師界、業主、雇主、雇員、以及技師相互間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制定技師專業倫理規範,並要求技師加以遵守,可以明示技師的執業責任。在訂定各科技師之執業範圍仍然無法沒有重疊時,落實現代化技師專業倫理規範,是先進國家在健全技師制度方面所使用的方法,值得引進。
「亞太工程師手冊」明示技師專業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的一般準則至少包括下列三項:
(1) 公益優先或公益確保責任(技師對於社會福祉、公共安全、以及環境保全的社會責任與技師對於雇主和技師同僚的責任相比,社會的公益責任優先,practitioners place the health, safety and welfare of the community above their responsibilities to clients and colleagues)
(2) 專業權威 (技師應只限於在個人足夠專業的領域中從事工作,本身專業外之業務或確信無關之業務應勿參與,practitioners practice only within their area of competence)
(3) 其他專家之合作 (當工作任務或計畫需要時,技師應該建議業主增加其他專家或特殊技術者之合作,advise their clients when additional professional assistance becomes necessary in order to implement a program or project。)
所謂公益優先,是指個人利益、雇主利益、業主利益、技師界利益與公共利益面臨選擇時,公共利益優先,而公共利益的內涵,除了經濟利益之外,更可延伸到社會利益以及環境利益的層面。這在因應國內社經環境之變遷及國際工程技術服務市場開放情勢的大環境下,更顯得意義重大,因為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以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簡稱APEC)等經貿組織,其工程技術服務著眼點,僅僅限於經濟效益與經濟利益,不像先進國家的技師法,技師的社會責任是公益優先,除了經濟利益之外,更包括了社會利益以及環境利益,因而在簽訂國際的經貿條約時,應該注意經濟利益優先的經貿條約不能淩駕在公益優先的技師法之上。

七、結語

在技師(屬於服務業)自由貿易的國際化過程中,專業資格及專業責任的對等,是需要建立的課題。專業資格認定的評定系統,可以歸納成四大項:
1.學術訓練(academic training)2.專業經驗(professional experience)3.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4.持續發展專業技術(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中華民國的技師制度中尚無技師專業倫理規範專章,技師法中也無技師公益確保責任條文,技師專業倫理也不在技師考試的考試範圍內。期盼技師法修法時,在技師法中明列技師公益確保責任條文;技師法的主管機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技師專業倫理規範;技師考試借鏡日本技術士第二次考試,要具有實務經驗者才能報考,專業科目及格才能取得技師資格,技師專業倫理也列入技師考試的考試範圍內;技師公會效法日本技術士會之定位、組織以及運作,加以改弦更張。如此,我國的技師制度將更健全,國家也向科技立國的環境邁進一步,也才容易與世界接軌。

八、建議

借鏡日本技術士法,2002年修正發布的中華民國技師法建議進行下列修訂:
1. 增列公益確保責任條文(技師執行業務時,須致力於維護公共安全、環境保全以及其他公益事項,避免有害公共安全、環境保全以及其他公益事例之事項發生)。
2. 增列第二次技師考試,第二次技師考試是具備一定實務經驗者才能報考,合格標準是所有專業科目都要及格。通過第二次技師考試,才能執行技師業務。
3. 增列技師法的主管機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技師專業倫理規範,內容至少包括專業權威(技師應只限於在足以勝任的領域中從事工作,本身專業外之業務或確信無關之業務應勿參與)。
4. 技師公會改弦易轍為公益法人,以日本技術士會為藍本加以規範(技師公會以維持「技師」的品格、提升「技師」之資質、改進「技師」之業務、以及辦理「技師」研習與會員之指導和連絡等相關事務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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