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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奇觀─ 美國人18天修復斷橋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8 (週二) 12:04 am
#0 由 站長
2007年4月29日清晨,加州舊金山灣區80號公路及其相關外環公路(I-580及I-880)上,一油罐車因疑似車速過快不慎撞擊公路護欄後翻覆爆炸,引發大火;火災現場上方的I-580高架道路陸橋鋼樑因火燄高溫而開始軟化約50公尺長的路面因而崩塌,而壓在下方的I-80道路上,鋼筋水泥建的路面,當場坍塌折成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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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通常被審計、檢調及預算綁手綁腳,有時還會受到政治鬥爭的延宕。十八天的快速重建,和大火燒斷路面的情節同樣戲劇化。舊金山是怎麼辦到的?

加州政府預估斷橋維修與重建費用為520萬美元,預定工期為51天。由於該外環道路是東灣奧克蘭進出舊金山重要道路,每天有數十萬人使用。工程費與正常通行之公共利益相比顯得微不足道。因此,官方開出一天20萬美元、上限500萬美元的提前完工獎金,及相對的延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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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名為麥爾斯的工程公司,僅以八十六萬七千美元的低價奪標。而該承攬廠商將工程需要的鋼鐵從鄰近之德州和賓州運來,並動員約有300名工程人員每天超時工作。強烈的合約誘因使該承攬廠商在18天內修復一百六十五呎的陸橋,展現有效且快速的工程執行能力。加州政府亦依據合約提撥最高500萬美元的提早完工獎金給該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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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橋後二十六天,一切恢復正常。州長阿諾在通車日透過當地的電視鏡頭,不僅感謝舊金山灣區居民的耐心,還驕傲地說:「政府常被批評不夠快,這是政府快的反例證。」

加州運輸局的資深橋樑工程師史垂克斯在通車前的記者會告訴當地媒體,新修復的高架橋結構樑是用預製混凝土,而非先前的鋼鐵,能承受比上個月的油罐車大火更高的溫度。

Re: [案例] 靈活使用工程契約 ─ 舊金山斷橋18天修復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8 (週二) 11:38 am
#1 由 kase
在台灣...
編列趕工獎金只會被說圖利廠商吧= =|||

Re: [案例] 靈活使用工程契約 ─ 舊金山斷橋18天修復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9 (週三) 12:22 am
#2 由 站長
只能說為什麼外國就可以 ...

Re: [案例] 靈活使用工程契約 ─ 舊金山斷橋18天修復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9 (週三) 8:53 am
#3 由 阿給
在臺灣多給廠商一塊錢,都有可能被社會抨擊成罪大惡極

Re: [案例] 靈活使用工程契約 ─ 舊金山斷橋18天修復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9 (週三) 9:03 am
#4 由 站長
工程界遇到的情況,就像22K一樣。

其實22K是社會自己造成的...

Re: [案例] 靈活使用工程契約 ─ 舊金山斷橋18天修復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9 (週三) 9:14 am
#5 由 站長
不過我們還是要能夠用淺顯易懂的方式,來向社會說明。

比如說:
1.盡量找一些案例來說明,多花些錢在工程上對社會有什麼好處(如品質更好、工安較有保障)。

2.最低價決標會有什麼樣的不良影響。(如品質差、工安差)

3.工程最低價決標跟只買最低價手機(非工程專業)同樣不合理。

4.國外優良的工程單價是多少?而台灣是多少?

5.工程業對內享有合理單價,如何有利於創新發展。並可培養實力標國外標案。

............. 等等

要怎麼改善從業環境,需要更多雞婆的人,一起來改變!

Re: [案例] 靈活使用工程契約 ─ 舊金山斷橋18天修復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9 (週三) 9:44 am
#6 由 aelf
站長 寫:2007年4月29日清晨,加州舊金山灣區80號公路及其相關外環公路(I-580及I-880)上,一油罐車因疑似車速過快不慎撞擊公路護欄後翻覆爆炸,引發大火;火災現場上方的I-580高架道路陸橋鋼樑因火燄高溫而開始軟化約50公尺長的路面因而崩塌,而壓在下方的I-80道路上,鋼筋水泥建的路面,當場坍塌折成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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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通常被審計、檢調及預算綁手綁腳,有時還會受到政治鬥爭的延宕。十八天的快速重建,和大火燒斷路面的情節同樣戲劇化。舊金山是怎麼辦到的?

加州政府預估斷橋維修與重建費用為520萬美元,預定工期為51天。由於該外環道路是東灣奧克蘭進出舊金山重要道路,每天有數十萬人使用。工程費與正常通行之公共利益相比顯得微不足道。因此,官方開出一天20萬美元、上限500萬美元的提前完工獎金,及相對的延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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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名為麥爾斯的工程公司,僅以八十六萬七千美元的低價奪標。而該承攬廠商將工程需要的鋼鐵從鄰近之德州和賓州運來,並動員約有300名工程人員每天超時工作。強烈的合約誘因使該承攬廠商在18天內修復一百六十五呎的陸橋,展現有效且快速的工程執行能力。加州政府亦依據合約提撥最高500萬美元的提早完工獎金給該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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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橋後二十六天,一切恢復正常。州長阿諾在通車日透過當地的電視鏡頭,不僅感謝舊金山灣區居民的耐心,還驕傲地說:「政府常被批評不夠快,這是政府快的反例證。」

加州運輸局的資深橋樑工程師史垂克斯在通車前的記者會告訴當地媒體,新修復的高架橋結構樑是用預製混凝土,而非先前的鋼鐵,能承受比上個月的油罐車大火更高的溫度。


這案件2007發生後
主管機關有很認真地檢討台灣是否可行 有否相應措施
給長官的報告 是法規有類似途徑...還不只1條
1. 法35條 政府採購法運用新材料、技術及工法之機制
然後搭配 統包 異質性最低標 最有利標....等等

2.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
1.有獎勵機制
但是 案例中 由鋼製改預製混凝土 是否符合 新工法????(實際上新聞用的名詞都非工程名詞)
更別提 材料變更 在台灣根本就是"變更設計"....哪個民意代表 哪個媒體部會狂打?

2.沒有獎勵機制
而且天殺的 "替代方案" 要審查...
哪個機關 審查完不會被審計.工程會 稽核???
慘一點 監察 檢調 都還要來...

所以 那份報告 私以為根本是不食人間煙火...因為做報告的機關 不需辦理這類案件...

主因在於 台灣的 採購法 及 會計制度
基本上是防弊機制....

這類 有獎勵行為的
根本沒人敢用

Re: [案例] 靈活使用工程契約 ─ 舊金山斷橋18天修復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9 (週三) 11:01 am
#7 由 站長
aelf 寫:這案件2007發生後
主管機關有很認真地檢討台灣是否可行 有否相應措施
給長官的報告 是法規有類似途徑...還不只1條
1. 法35條 政府採購法運用新材料、技術及工法之機制
然後搭配 統包 異質性最低標 最有利標....等等

2.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有法源,但是鑒於以往的司法案例與社會氛圍,實務上沒有公務員會採用這個法源。可見不是無法源,而是司法與社會的箝制,讓工程專業無法發揮。

aelf 寫:--
1.有獎勵機制
但是 案例中 由鋼製改預製混凝土 是否符合 新工法????(實際上新聞用的名詞都非工程名詞)
更別提 材料變更 在台灣根本就是"變更設計"....哪個民意代表 哪個媒體部會狂打?

2.沒有獎勵機制
而且天殺的 "替代方案" 要審查...
哪個機關 審查完不會被審計.工程會 稽核???
慘一點 監察 檢調 都還要來...

所以 那份報告 私以為根本是不食人間煙火...因為做報告的機關 不需辦理這類案件...

主因在於 台灣的 採購法 及 會計制度
基本上是防弊機制....

這類 有獎勵行為的
根本沒人敢用


以美國這個案子來說,最重要的是預算、設計、招標要在8天內完成(26-18),然後這個契約裡面還要有上限500萬美元的提前完工獎金

如果依照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
採用預算520萬美元(相當於1.56億台幣):工程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等標期至少21天以上。

如果加計趕工獎金(最高500萬美元)的話,工程預算為1020萬美元(相當於3.06億台幣):工程2億元以上(特殊或巨額採購)等標期至少28天以上。

政府單位還不算找預算、備妥設計圖所花的時間,光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等標期(21~28天),美國人早就完工剪綵通車了。

台灣人自以為聰明,想說這樣這樣就可以防弊,可是也把彼此都趕進死胡同。

「作繭自縛」大概就是這意思吧。

Re: [案例] 靈活使用工程契約 ─ 舊金山斷橋18天修復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9 (週三) 4:22 pm
#8 由 aelf
站長 寫:
aelf 寫:這案件2007發生後
主管機關有很認真地檢討台灣是否可行 有否相應措施
給長官的報告 是法規有類似途徑...還不只1條
1. 法35條 政府採購法運用新材料、技術及工法之機制
然後搭配 統包 異質性最低標 最有利標....等等

2.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有法源,但是鑒於以往的司法案例與社會氛圍,實務上沒有公務員會採用這個法源。可見不是無法源,而是司法與社會的箝制,讓工程專業無法發揮。

aelf 寫:--
1.有獎勵機制
但是 案例中 由鋼製改預製混凝土 是否符合 新工法????(實際上新聞用的名詞都非工程名詞)
更別提 材料變更 在台灣根本就是"變更設計"....哪個民意代表 哪個媒體部會狂打?

2.沒有獎勵機制
而且天殺的 "替代方案" 要審查...
哪個機關 審查完不會被審計.工程會 稽核???
慘一點 監察 檢調 都還要來...

所以 那份報告 私以為根本是不食人間煙火...因為做報告的機關 不需辦理這類案件...

主因在於 台灣的 採購法 及 會計制度
基本上是防弊機制....

這類 有獎勵行為的
根本沒人敢用


以美國這個案子來說,最重要的是預算、設計、招標要在8天內完成(26-18),然後這個契約裡面還要有上限500萬美元的提前完工獎金

如果依照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
採用預算520萬美元(相當於1.56億台幣):工程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等標期至少21天以上。

如果加計趕工獎金(最高500萬美元)的話,工程預算為1020萬美元(相當於3.06億台幣):工程2億元以上(特殊或巨額採購)等標期至少28天以上。

政府單位還不算找預算、備妥設計圖所花的時間,光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等標期(21~28天),美國人早就完工剪綵通車了。

台灣人自以為聰明,想說這樣這樣就可以防弊,可是也把彼此都趕進死胡同。

「作繭自縛」大概就是這意思吧。


其實 萬一是符合GPA協定機關負責...等標期更長......................

那報告裡 有提到 減少招標期限的方式
法105條...或22 1項 3款
然後 有提資金來源
第2預備金 ...

反正

招決標這些都先解決了 才有 原來討論"獎勵機制"和"工法" 這些問題

...問題是 哪個機關敢用以上解套方式 阿~~~???

Re: [案例] 靈活使用工程契約 ─ 舊金山斷橋18天修復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19 (週三) 5:57 pm
#9 由 站長
aelf 寫:
站長 寫:以美國這個案子來說,最重要的是預算、設計、招標要在8天內完成(26-18),然後這個契約裡面還要有上限500萬美元的提前完工獎金
如果依照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
採用預算520萬美元(相當於1.56億台幣):工程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等標期至少21天以上。
如果加計趕工獎金(最高500萬美元)的話,工程預算為1020萬美元(相當於3.06億台幣):工程2億元以上(特殊或巨額採購)等標期至少28天以上。
政府單位還不算找預算、備妥設計圖所花的時間,光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等標期(21~28天),美國人早就完工剪綵通車了。
台灣人自以為聰明,想說這樣這樣就可以防弊,可是也把彼此都趕進死胡同。
「作繭自縛」大概就是這意思吧。


其實 萬一是符合GPA協定機關負責...等標期更長......................

那報告裡 有提到 減少招標期限的方式
法105條...或22 1項 3款
然後 有提資金來源
第2預備金 ...

反正

招決標這些都先解決了 才有 原來討論"獎勵機制"和"工法" 這些問題

...問題是 哪個機關敢用以上解套方式 阿~~~???


按照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規定,適用GPA採購案件之門檻金額
2013-2014年財物類 1847萬元,勞務類1847萬元,工程類2億3088萬元

把趕工獎金算在內,其實已經超過GPA門檻了,等標期要40天。
(石化)
光等標期40天就可以讓美國人就完成預算籌措、設計書圖、招標開標議價、施工驗收、通車。

美國人通車後,還剩14天才能開標(看有哪些廠商投標)。 也難怪一些強者到美國後就不再想回台灣從事工程。

不過另外我又更好奇,美國工程沒納入GPA嗎? 為何他們可以標別國案子,別國無法標美國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