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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營建材料價格上漲政府已有因應措施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20 (週日) 12:24 pm
#0 由 atra
http://www.pcc.gov.tw/cht/index.php?

(97/4/17)
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4月16召開「政府應積極因應原油與重要原物料價格上漲」記者會,所提10點訴求,包括要求:(1)原物料差價補貼規定「原物料漲幅超過5%,才給予補貼」不合理,應該將5%補貼門檻降為0;(2)原物料差價補貼僅2.5%-5%,不足以因應鋼筋、水泥(預拌混凝土)數倍漲幅,政府應擴大差價補貼,以及給予低利率融資等優惠補助;(3)建議公共工程建材由政府購買,承包營造廠只負責施工;(4)如果油、電價在520後一次漲足,勢將帶動其他材料價格上漲,公共工程經費也將更加不足,工期也將因一再流標而延長,故建議應有因應措施等建議。

針對此4項訴求中與公共工程有關之部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對於尚未招標之工程案,工程會業於4月15日修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調整工程款之各種指數門檻均降為0%,包括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及個別項目指數(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亦即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0%者,均辦理工程款調整,並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各中央及地方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案,均得將工程會訂頒之物價指數調整措施納入契約。

除了於招標文件訂定物價調整措施外,工程會已於97年1月請各機關辦理新招標工程案時,就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之材料,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為方便各機關購料,本會也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交施工廠商使用。地方政府亦得於徵得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同意後,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另目前經濟部已設置「營建物料供需協調小組」,以協助已發包工程承攬廠商取得鋼品、砂石等營建物料料源,廠商取得營建材料如有困難,得向主辦工程機關反映後,洽前述小組協調(聯絡窗口沈科長23252428),工程會亦設有聯絡窗口(黃科長87897713)協助洽購建材事宜。

對於已發包訂約施工中之工程,工程會前曾研議訂定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各機關亦表示增列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內之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辦理調整尚屬可行,但因營造公會另外要求將契約已訂明依總指數漲跌幅逾2.5%辦理物調之規定調降為0.5%,不可行。因目前中央已發包訂約施工中公共工程契約中,多已訂有依營造工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可辦理物價調整之規定,且工程會於4月8日邀集各機關召開會議,討論目前在建工程契約依總指數漲跌幅逾2.5%計算物價調整款之實施情形,基於契約公平合理、已可適度補貼廠商、可能造成超額補貼等理由,出席之與會機關代表均認為該2.5%不宜調降。工程會將就漲幅較大之材料,如鋼筋等增列依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辦理調整之措施,研議可行方案,以供各機關據以辦理。

對於未來油電價可能上漲而帶動另一波營建材料價格上漲之情形,如契約已訂有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其所需經費,訂約機關應負責籌措,廠商不必擔心

"據瞭解,目前已有榮民工程公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公路總局、鐵路改建工程局、國道新建工程局、經濟部水利署及台灣電力公司等機關已下訂或計畫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鋼筋、水泥及柏油材料,供施工廠商使用"

Re: [新聞] 營建材料價格上漲政府已有因應措施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30 (週三) 3:40 pm
#1 由 ewb2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30 (週三) 4:39 pm
#2 由 jjq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