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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撞坑洞受傷 判國賠95萬
【聯合報╱記者何烱榮/員林報導】
2007.06.05 03:50 am
埤頭鄉婦人吳月美夜晚騎機車外出,撞到路面坑洞摔倒受傷,事後她檢具醫院診斷書和醫藥費支出收據聲請國賠,鄉公所把責任推給施工的台電和包商,彰化地方法院認定鄉公所應負過失責任,昨天判決應賠償吳婦95萬7878元及相關利息。
鄉公所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彰化縣政府工務局副局長鄭錫全表示,縣內這幾天又出現大雨,部分道路路面被雨水沖刷後出現坑洞,縣府有免付費的「路平專案」報案專線0800- 665050 ,民眾只要看到路面凹凸不平,請立即打電話,縣府會通知路權單位立即修復處理。民眾只要花點時間打電話,就可避免他人摔倒受傷,也是功德一樁。
去年6月9日晚上下大雨時,家住埤頭鄉合興村的42歲婦人吳月美騎機車外出,經過埤頭鄉彰水路4段61號附近時,沒注意路面有一個直徑約1公尺、深約10公分的大坑洞,她連人帶車摔倒,造成右肱骨骨折、頭部和右足踝等多處擦傷。
事後,吳婦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看護支出、受傷後一年無法工作的損失概算,向埤頭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161萬6015元。
鄉公所拒絕國賠,聲稱發生事故的路段是台電彰化區營業處進行埋設地下管線工程,承包商完工後雖然回填並舖設柏油,但台電尚未驗收,過失責任不屬鄉公所。
鄉公所向法院答辯說,去年6月2日到6月9日連續豪雨,吳婦出事當天的降雨量達222.5毫米,屬大豪雨等級,路面出現坑洞,可能是豪雨沖刷造成,屬天災因素。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結,認為吳婦在大雨中騎機車外出,未注意前方道路路況,應負20%的過失責任,埤頭鄉公所是出事路段的管理機關,未盡管理維護義務,應負過失責任,不能推給台電及其包商。
法官審酌吳女的身分、地位、受傷情形及經濟狀況,裁定鄉公所應賠償95萬7878元及相關利息。
【2007/06/05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