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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營建物價補貼措施,給與大小工程適度補貼
更新日期:2008/06/09 09:45
公共工程營建物價補貼措施,給與大小工程適度補貼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0uws.html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80609 09:44:27台北)針對營造公會就行政院6月5日頒行之「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表達不滿,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該補貼原則係經5月23日邀請產官學界舉行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後所研訂,廠商可依前述補貼原則向機關要求加列或變更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讓真受有損失之廠商獲得適度補貼,符合社會觀感及公平正義。
對於營造業者認為,依鋼筋物價指數漲幅及契約單價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與市價有明顯差異乙節,工程會表示,政府補貼之性質,不是要去完全補貼市價與契約單價之差異。依契約鋼筋單價乘以鋼筋物價指數漲幅,不一定足以反映市價,原因之ㄧ為原契約單價已低於當時市場行情,但契約單價本是雙方合意之結果,以契約單價為基礎計算物調款,也是公認之基準。如果要計算實際之差異,就必須去查明廠商所有進貨憑證,但實務作業顯不可行。
得標後,營造廠商如要避免物價波動之風險,通常會與分包商簽訂供料契約,以取得較為穩定價格之供料來源,不會至施作前,才開始訂貨。另據鋼鐵公會今年4月8日於「研商公共工程得標廠商與營建材料分包廠商實際供料情形」會議中表示,當時仍有以遠低於市場行情之每噸1萬7仟元、1萬8仟元單價供料情形,甚有以每噸1萬8仟元價格簽訂3年長期供料契約之案例,且目前仍以此價格依約供料。此種情形,對獲得物調款之營造廠商,反而是額外獲利。
工程會表示,目前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契約多已訂有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如以96年1月與97年5月總指數上漲24.44%而言,廠商僅需負擔總指數2.5%以下部分(占物價上漲成本10.23%),政府卻需負擔總指數上漲21.94%之成本 (占物價上漲成本89.77%),已負擔較大部分。且對多數工程而言,除部分案件因鋼筋等材料占契約金額比率較大且價格漲幅較大者外,依總指數2.5%計算物價調整款,已屬適度,部分工程甚或有可能發生額外獲利之情形。如欲就現有契約外增加物價補貼,工程會與各機關認為,應就目前營建材料價格上漲較大項目給與補貼較為合理,遂於總指數2.5%辦理物價調整外,增加營建物價指數漲幅超過10%(如鋼筋、型鋼、瀝青等)部分之材料給與補貼。
營造公會對於補貼原則中規定廠商不能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關於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有所不滿,工程會表示,由於本處理原則係補貼性質,非採購價款,故明定不適用該爭議處理規定,且補貼屬於政府施政的範疇,不能做為民法上請求權的基礎。至於公會表示很多契約沒有單價分析表,未來請求補貼時會發生爭議,工程會曾於97年4月24日召開「研商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契約辦理物價調整補貼之措施及適法性會議」時,就此議題徵詢各工程主辦機關意見,多表示計算物價調整款,尚無困難,並無營造公會所述情形。
至於規定適用期間從97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是由於營造公會於97年2月底強烈要求增加已訂約施工中工程物價調整款,且各機關多表示物價補貼原則追溯期不宜太長,故以97年2月1日作為本補貼原則之適用起始日,其適用期間則以營造公會建議之97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
工程會強調,原物料價格上漲乃為全球性問題,而營建物價上漲的風險,契約原已有規定,則應由政府與承商應各自分擔,且政府已吸收大部分的物價上漲風險,希望公會能體諒政府用心。該補貼原則係政府為避免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營建物價上漲,廠商履約成本增加造成虧損,因而偷工減料、停工、倒閉,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所訂之政府施政措施,為補貼性質,且已考量公共利益、政府財力、全民觀感及社會穩定,希望營造業者能夠理性面對,共同因應。
發稿單位:企劃處發稿日期:97年6月6日聯 絡 人:陳先生聯絡電話:(02)8789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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