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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在營建法制中,日本建築物建造執照的審查,自1950年建築基準法公布施行以來,一向由政府機關科層體系中,職稱為「建築主事」的官員行實質審查,不過在1998年進入新世紀的前夕,日本建築行政處,於當時整個國家社會「規制緩和」呼聲震天價響的洪流之中,也作出了將建造執照審查開放民間的修法。
惟,日本在2005年發生了震撼日本全國的「耐震偽裝」事件。日本政府國土交通省,在2005年11月17日宣布,建築師?齒秀次,在東京市與鄰近地區設計的二十棟公寓大廈與一間飯店,並不符合耐震基準,其中有十三棟的耐震功能極差,只要發生五級強度的地震就很可能會倒塌;並且造成舉國譁然的是,?齒秀次的設計不符合法規並非因為錯誤或無能,而是因為蓄意的減省工料,例如為了省下鋼筋的成本,進而偽造成安全之數據,以顯示其建築設計符合規定。
「耐震偽裝」事件,在地震頻繁的日本掀起軒然大波,而且不僅是?齒秀次所設計的近百棟建物有問題,所謂「非?齒物件」的偽裝建築物,亦陸續被發現;數以千計的居民被迫遷離,許多的飯店亦相繼地關閉,「耐震偽裝」事件,不僅引發了日本社會的恐慌,也促使日人對於過往的建築基準法,乃至1998年開放民間審查的「大改正」,於2006年積極作深刻的檢討與反省,並進而對於建築基準法、建築士法、建設業法、宅建業法等,進行自1998年後另一波的「大改正」。其中,高度超過20公尺的鋼筋混凝土造,或4層樓以上的鋼構造建築物,規定其結構計算,應經由設計者以外之第三者結構審查專門機構,依據工學上的專門技術審查指針,逐項審查;亦即於"double check"之餘,更徹底落實「專家審專家」之制度。
對照於日本法制,我國卻是早在1984年就實施所謂的「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將技術部分交由民間自行負責,也可以將之說成是將技術審查權開放民間;換言之,我國法制較日本「先進」了十四年。然而,日本是將審查權交由中立公正的第三者,但是我國除了高層建築須委外審查外,其他建築卻是交由設計者自己審查自己(自己簽證負責);換言之,日本在1998年的「開放民間」,是存有第三者民間確認檢查機構把關機制的「他律」制度,(耐震偽裝事件,也是因為確認檢查機構發覺有問題,向國土交通省申報才爆發),而我國卻早在1984年,就開始實行道德危險以及管制難度最高的「自律」制度。這樣的制度政策,終於在1999年的九二一大地震中遭受到最嚴厲、慘痛的殘酷檢驗。
縱使在行事嚴謹、商業道德操守較高,以及產品品質躋身世界一流水準的日本社會,仍不敢在建築管制上施行「自己簽證」、「自負責任」;尤其「耐震偽裝」事件發生之後,日本政府於1998年將建築管制業務開放民間所衍生之弊端,更是遭致一連串的批評與撻伐。繼九二一地震後,日本「耐震偽裝」事件,實應再次地促使吾人反省:現階段台灣建築之業界環境,是否有優於日本之業界環境?政府之建築管理,是否存有「管制緩和」或業者「自己負責」之條件?若無,則亟應建立結構審查之"double check"制度。不過自日本「耐震偽裝」事件發生迄今,似乎連「耐震偽裝」一詞在台灣營建界都乏人問津,更遑論有深刻之檢討省思,有識之士,豈無愧歎?
http://www.twce.org.tw/members/asso.uni ... per5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