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主任評定考試陳情連署書內容

主旨:內政部營建署於九十九年度元月十日工地主任評定考試變更考試規定,未於參訓學員報名前依法公告,且經考証試題多有誤謬,導致三千多名參訓學員權益受損一事,爰向 鈞 部陳情!
說明:
一、試題瑕疵部分:九十九年度第一次工地主任執業資格評定考試試題,經工程各界先進集思廣益、深入分析,過濾出三十題試題,於試題內容發生瑕疵或有與講義及法規不符之情形,導致學員無法正確作答,造成參訓學員考試權益受損一事,特向 鈞 部陳情。
二、行政程序瑕疵部分:營建署辦理工地主任班職能訓練計畫課程,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委託三十個委訓機構實施,為一行政契約關係,參訓學員依該行政契約為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証資格而參與營建署受託委訓單位報名參訓符合行政行為之要件並為行政行為之當事人,委訓單位在課程教授、師資遴選、學員參訓資格審核等均須依委託契約陳報營建署審核,營建署負責於委訓單位訓練結束辦理工地主任執業資格評定考試,身為行政機關當知行政契約變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及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惟委訓單位自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已陸續開班授課,報名之簡章、內容應經由內政部審定,參訓學員因而認定九十九年度第一期評定考試仍採以往方式實施,但承辦人以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邀集各相關委訓單位及公會召開「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二百二十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辦理情形檢討會議完竣並獲致結論在案變更考試命題方式,然考試命題方式更改已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所為內容既未依行政程序法先行公告又未要求尚未開訓單位緊急處置於報名時轉達學員知照,讓參訓學學員做意願選擇,如此片面更改考試命題方式已嚴重影響本期報名參訓三千多位學員考試權益,現因考試制度突然更改不符行政程序法造成參訓學員考試權益受損一事,特向 鈞 部陳情。
三、相關問題摘次如后:
(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邀集各相關委訓單位及公會召開「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二百二十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辦理情形檢討會議完竣並獲致結論在案,……以下略,訂定本(99)年度評定考試之題庫,改採保密不公開方式辦理;前開會議結論業依程序送請本計畫教材及命題審訂委員會議審訂通過再經計畫修正公告程序辦理完竣。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當日召開會議之際,已有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高雄CPC第二期假日班98/ 07/ 25、宜蘭縣永續發展工程學會基隆假日班98/ 07/ 19、宜蘭縣永續發展工程學會宜蘭假日班98/ 07/ 05、中華民國勞動災害防止協會台北假日夜間班98/ 07/ 02已陸續開課,營建署身為主管機關既要更改考試命題方式,卻未於會議獲致結論後要求各委訓單位緊急將考試命題更改方式納入報名簡章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規定公告,使後續報名參訓學員誤信本期考試仍採原既定方式辦理,誤導學員考試重點仍在題庫範圍。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及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本期學員報名參訓所使用之授課教材,為營建署審訂之新舊教材參半,營建屬承辦人當知要在九十九年度第一次評定考試突然更改考試方式應先考量當事人權益,今在未考量當事人權益下貿然更改考試方式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三千多位學員因信任營建署及受託委訓單位之行政契約內容導致誤判情事,得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及其受託委訓單位採取彌補措施以反還學員權益。
(三)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會議結論為請作業單位參考行政院勞委會辦理各項技能檢定之作業方式,擬具具體計畫方案後簽報實施。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以前即已有營建署受託委訓單位開課,其後亦有其他委訓單位陸續開課,營建署未依行政程序法考量當事人權益,又刻意將公告日期回溯至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致造成參訓學員考試權益受損,依承辦單位會議結論要求作業單位重擬具體計畫簽報實施,至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行文通知各委訓單位,亦有多個委訓單位已開課訓練,在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就算已重擬定之評定考試具體計畫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其開始實施日期應自九十九年開始上課之學員,而非適用於九十八年度授課結束於九十九年度參加第一次評定考試之學員。
(四)試題誤謬提出及舉證(請參照附件一),工地主任評定考試應為專業考試,對於試題內容應謹慎考究,並符合相關法規之內容,本次考試試題內容多數斷章取義、輕率便宜,以致誤謬叢生,無法彰顯原來舉辦評定之良善本意,更導致參訓學員無所適從而產鼓譟遺憾之情緒;根據以往考試爭議有關試題瑕疵部分,多以送分為對大多數考生之最公平處置方式,建請貴部召集相關單位含學員代表,共同討論誤謬之處,並對參與本次評定考試考生作出最公平之處置。
三、爰請惠覆!
陳情人: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
說明:
一、試題瑕疵部分:九十九年度第一次工地主任執業資格評定考試試題,經工程各界先進集思廣益、深入分析,過濾出三十題試題,於試題內容發生瑕疵或有與講義及法規不符之情形,導致學員無法正確作答,造成參訓學員考試權益受損一事,特向 鈞 部陳情。
二、行政程序瑕疵部分:營建署辦理工地主任班職能訓練計畫課程,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委託三十個委訓機構實施,為一行政契約關係,參訓學員依該行政契約為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証資格而參與營建署受託委訓單位報名參訓符合行政行為之要件並為行政行為之當事人,委訓單位在課程教授、師資遴選、學員參訓資格審核等均須依委託契約陳報營建署審核,營建署負責於委訓單位訓練結束辦理工地主任執業資格評定考試,身為行政機關當知行政契約變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及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惟委訓單位自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已陸續開班授課,報名之簡章、內容應經由內政部審定,參訓學員因而認定九十九年度第一期評定考試仍採以往方式實施,但承辦人以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邀集各相關委訓單位及公會召開「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二百二十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辦理情形檢討會議完竣並獲致結論在案變更考試命題方式,然考試命題方式更改已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所為內容既未依行政程序法先行公告又未要求尚未開訓單位緊急處置於報名時轉達學員知照,讓參訓學學員做意願選擇,如此片面更改考試命題方式已嚴重影響本期報名參訓三千多位學員考試權益,現因考試制度突然更改不符行政程序法造成參訓學員考試權益受損一事,特向 鈞 部陳情。
三、相關問題摘次如后:
(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邀集各相關委訓單位及公會召開「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二百二十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辦理情形檢討會議完竣並獲致結論在案,……以下略,訂定本(99)年度評定考試之題庫,改採保密不公開方式辦理;前開會議結論業依程序送請本計畫教材及命題審訂委員會議審訂通過再經計畫修正公告程序辦理完竣。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當日召開會議之際,已有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高雄CPC第二期假日班98/ 07/ 25、宜蘭縣永續發展工程學會基隆假日班98/ 07/ 19、宜蘭縣永續發展工程學會宜蘭假日班98/ 07/ 05、中華民國勞動災害防止協會台北假日夜間班98/ 07/ 02已陸續開課,營建署身為主管機關既要更改考試命題方式,卻未於會議獲致結論後要求各委訓單位緊急將考試命題更改方式納入報名簡章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規定公告,使後續報名參訓學員誤信本期考試仍採原既定方式辦理,誤導學員考試重點仍在題庫範圍。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及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本期學員報名參訓所使用之授課教材,為營建署審訂之新舊教材參半,營建屬承辦人當知要在九十九年度第一次評定考試突然更改考試方式應先考量當事人權益,今在未考量當事人權益下貿然更改考試方式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三千多位學員因信任營建署及受託委訓單位之行政契約內容導致誤判情事,得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及其受託委訓單位採取彌補措施以反還學員權益。
(三)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會議結論為請作業單位參考行政院勞委會辦理各項技能檢定之作業方式,擬具具體計畫方案後簽報實施。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以前即已有營建署受託委訓單位開課,其後亦有其他委訓單位陸續開課,營建署未依行政程序法考量當事人權益,又刻意將公告日期回溯至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致造成參訓學員考試權益受損,依承辦單位會議結論要求作業單位重擬具體計畫簽報實施,至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行文通知各委訓單位,亦有多個委訓單位已開課訓練,在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就算已重擬定之評定考試具體計畫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其開始實施日期應自九十九年開始上課之學員,而非適用於九十八年度授課結束於九十九年度參加第一次評定考試之學員。
(四)試題誤謬提出及舉證(請參照附件一),工地主任評定考試應為專業考試,對於試題內容應謹慎考究,並符合相關法規之內容,本次考試試題內容多數斷章取義、輕率便宜,以致誤謬叢生,無法彰顯原來舉辦評定之良善本意,更導致參訓學員無所適從而產鼓譟遺憾之情緒;根據以往考試爭議有關試題瑕疵部分,多以送分為對大多數考生之最公平處置方式,建請貴部召集相關單位含學員代表,共同討論誤謬之處,並對參與本次評定考試考生作出最公平之處置。
三、爰請惠覆!
陳情人: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