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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手上一件案子包含AC路面
契約圖說引用公路總局規範以全距法辦理壓實度試驗
目前情況是
本案AC數量約7000平方公尺,監造與廠商依契約頻率抽驗兩批,且壓實度報告皆為合格。
但上級機關查核時,於兩點樁號範圍(距離10公尺)抽驗一批試體,結果不合格並超出2%範圍,依規定需要求廠商重鋪。
遇到的問題該是如何決定重鋪的範圍?
現在簽辦的方向是依查核時抽驗的長度前後各加5公尺、全路幅挖除重鋪。
不過被長官質疑有沒有相關規定去決定重鋪的範圍?
查了公路局相關規定,只有寫到不合格時該批代表數量挖除重鋪,
而所寫的該批代表數量是取樣頻率5000平方公尺,
個人認為應該是依據查核時選定範圍當作代表數量,
但找無相關規定佐證。
不曉得各位先進的看法如何,
或是能提供小弟相關的規定參考呢?
感激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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