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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雲林縣台西鄉公所工程弊案,承包商因工程延期不願付違約金,想行賄時任經建科長楊景州,一、二審認定王姓水電包商是牽線「白手套」,判處10年1個月徒刑,直到更一審才改認王男是幫助犯,大幅減為5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不能易科罰金,只能服勞役,仍可上訴,而楊景州收賄、接受性招待,判6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
2013年台西鄉公所以6000多萬元發包新公所的新建工程,後來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時進度落後,違約金要按日計算,包商為避免損失,擬透過停工與第二次變更設計延長工期,並委託王男牽線認識楊景州。
承包商、楊景州2016年間在王男公司會面,楊當場以手勢比出「120」表示賄款金額,承包商因此將50萬元連同名酒,送到楊景州住處,完成賄款交付。
一審認定王男明知行賄,仍牽線並從中獲利,與楊景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年1個月、褫奪公權5年。王男不服上訴,但2023年高院二審駁回,仍維持原判。王再上訴最高法院,主張他未參與金額協商、未碰過現金,也未得利,且僅協助營造商認識課長,應非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採信王男說詞,認為他未實際參賄款交付,單純介紹雙方認識、未居中傳遞金錢,也未獲得工程回扣,無法認定王男與楊景州具是共犯結構,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在更一審時,台南高分院尊重最高院的見解,王男的辯護人包漢銘、林仲豪律師表示,王男僅屬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規定按正犯減輕處罰,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因自白酌減。
最後王男的刑期依法減輕,從10年1個月,大幅改判處5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合議庭認為,王男明知承包商要賄賂公務員仍牽線,行為損及公共工程廉潔,雖未得利但也不宜宣告緩刑。
同案中,承包商因交付賄賂罪,各判處10個月及6個月徒刑,而楊景州因收受賄賂並接受性招待,遭判6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他們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定讞,而王男雖然減刑至5個月,但因重罪規定不能易科罰金,只能服勞役,他的官司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