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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土木工程類公務員因職務身陷囹圄的風險日益升高,他們在第一線為國家建設打拼,卻常因複雜法規、採購程序、或民代壓力,動輒面臨司法調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與法務部數據均顯示,公務員因圖利、貪污等罪名遭起訴後,最終獲判無罪的比例不低,但漫長的司法程序已對其身心、家庭及職涯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本文將深入探討此現象,並以矚目案件為例,揭示土木公僕在司法泥淖中的煎熬。
數據會說話:公僕涉訟的嚴峻現實
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年公務員因貪污治罪條例(尤其是圖利罪)遭起訴的案件中,一審判決無罪的比例約在20%至30%之間浮動。若再計入二審、三審改判無罪的情況,比例可能更高。另監察院108年度專案調查研究「公務員因公涉訟個案研析及相關策進作為之研究」報告指出,公務員因公涉訟的原因,常與「法令解釋適用爭議」、「行政裁量權行使」、「採購程序瑕疵」等有關,而非全然出於主觀犯意。報告亦提及,部分案件起訴理由牽強,未能充分考量行政實務的複雜性。
經典案例: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案 – 十年纏訟,清白換來一身傷
轟動一時的「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弊案」,便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臺北市政府新工處多名公務員,包括時任處長、科長、技士等,在2010年遭檢方以圖利、偽造文書等罪名起訴,指控他們護航特定廠商、放任施工品質低劣等。
起訴理由的荒謬: 檢方指控的「罪證」部分基於廠商間的商業競爭,或將行政裁量、為趕工期而採取的變通措施,擴大解釋為圖利廠商。例如,為了配合花博會期程,部分程序簡化或變更設計,被視為圖利特定廠商的證據。
判決結果的反差: 歷經近十年的司法纏訟,相關公務員多人(如前新工處長黃錫薰、前科長陳智盛等人)在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判決(此為更審後判決案號之一,實際歷經多次審理)中,最終獲判無罪定讞或部分罪名無罪。法院認為,檢方未能提出公務員與廠商間有對價關係或期約賄賂的直接證據,部分指控亦與工程專業判斷有關,難以認定具備圖利的主觀犯意。
公務員的煎熬: 涉案公務員陳先生(化名)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曾泣訴:「十年了,我的名譽、家庭、健康都毀了!每天活在恐懼中,擔心被關,孩子在學校被指指點點,太太也承受巨大壓力。就算最後判無罪,失去的青春和信任也回不來了。」他提到,訴訟期間,他被迫停職,經濟陷入困頓,專業能力也因長期脫離職場而生疏。另一位不願具名的技士也表示:「長官叫我們勇於任事,但一出事,誰來保護我們?以後誰還敢為公共工程多做一點事?」
為何土木公僕易成箭靶?
法令模糊與「圖利罪」的濫用: 「圖利罪」構成要件中「明知違背法令」及「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認定,在實務上常有爭議。公務員為求便民或提升行政效率所做的裁量,若未完全符合所有程序規定,極易被放大檢視。
採購程序的複雜與僵化: 公共工程採購法規繁瑣,任何環節稍有不慎,都可能成為被攻擊的把柄。
民代與政治壓力: 部分民意代表為求表現或有特定立場,常對工程案施加不當壓力,公務員若未能「滿足」其要求,後續可能引來檢舉或不實指控。
「防弊」重於「興利」的文化: 社會氛圍與上級機關常過度強調「防弊」,使得基層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綁手綁腳,深怕多做多錯。
由於土木公僕涉訟風險高,不少網友都對此情況表示。 PTT網友A:「土木公務員根本屎缺中的屎缺,錢少事多離家遠,被告風險還超高!」。Dcard網友B:「我爸就是工程公務員,以前常加班,後來一件標案被調查好幾年,雖然沒事,但他整個人都變了,現在都準時下班,說多做多錯。」。Mobile01網友C:「很多時候是『為民服務』跟『圖利他人』一線之隔,檢察官想起訴你,什麼理由都掰得出來。」。 臉書社團「公務員的心聲」成員D:「看到新生高案那些學長姊的遭遇,真心覺得這行沒啥保障,不如歸去。」
制度性保障與觀念轉變成當務之急
土木工程公務員是國家建設的重要推手,然而,當他們頻繁地面臨不合理的司法追訴與折磨,不僅打擊其工作士氣,更可能導致人才流失,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政府應檢討現行法令(如圖利罪的明確化)、強化對公務員的法律支援與保障、並建立更友善的容錯環境,讓他們能安心依法執行職務,而非終日惶惶,擔心成為下一個司法祭品。唯有如此,國家的公共工程品質與效率才能真正獲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