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rxarxar 寫:天啊…你不知道?
難道我之前寫的,你都看不懂?我在怕什麼你不知道?
一、如果你的持續影射,造成那位96年正取的課長困擾,他是可以提告的。被告是誰,就看他怎麼告,或是告了之後再提出和解條件。
二、然後我(與K大在這裡閒聊而已),在「土木版主被動提供資料(管理平台並提供通聯紀錄,IP就是其中之一)」或是「我自己主動與土木版主取得聯繫並聲明我會出庭作證」等情況下,就會被傳喚作證,證明你與tiger大認錯人,還讓那位課長蒙受長官、其他課長或部屬的誤解。
三、最後有「誤認」的事實,但是可能不構成誹謗罪的要件,不起訴;這個比較有可能發生。但是倒楣的,是被起訴最後被判無罪,但是你卻陪那位告訴人玩到最後(你反控誣告也是可以,但也一樣可以告不容易成罪)。而我也收了一次傳票(傳票會請檢察官寄到家裡,而不是辦公室),必須用自己的年休假,才不會讓上司誤會。
綜合以上三點(包括一些程序上的概念),請問你懂了嗎?有空上網去查查。![]()
況且,我行使我的言論自由權利,在論壇上分享我的經驗,或是與其他版友開開有顏色的笑話。你不認同也罷,但是一直在那裡「羅織沒有根據的猜測並可能造成那位96年高考正取課長的權益損失」甚至還有可能牽連到我(一次製造兩個敵人),請自己想想這樣明智嗎?b516 寫:你不是說影射告不成嗎?
照你這麼說站長不是應該更擔心?因為一旦這邊涉及提告…他一定要提供權限以及留言記錄甚至出庭作證?
而且既然你不是當事人..為何這麼擔心那位課長困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