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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點動念想離開公職,但查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於是,小弟去營建署函詢:
「專任工程人員如非負責人,亦無入股、掛銜經理等情形,
是否即非屬利事業經理人、懂事、監人、經理、執行股東或顧問…」(即旋轉門條款禁止擔任職務)
結果營建署回:
查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業已明定其工作範圍。
請問各位鄉民,這意思是下列兩者哪一個?
1.您是專任工程人員,這是專門的職務範圍,不屬於「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2.您自己看著辦,本署不幫你回答。到時候出事了,本署的公文也不能幫你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