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人

土木建築專業交流、技師證照、職場就業、軟體技巧交流的好所在。

跳到內容


進階搜尋
  • 討論區首頁 ‹ 生活娛樂 | Entertainment ‹ 論壇新手討論區 | Freshman
  • 變更字體大小
  • 列印模式
  • 問答集
  • 註冊
  • 登入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9月 09 (週二) 4:57 am

土木人考上也別太高與,小心貪污治罪條例!!當廠商還是比較安全

不限定討論主題,自由之地。

版主: warren

發表回覆
5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土木人考上也別太高與,小心貪污治罪條例!!當廠商還是比較安全

文章由 newwater85 » 2015 3月 05 (週四) 8:38 pm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1 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
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第 7 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
或發還被害人。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
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
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為保全前三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其財產。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
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第 12-1 條

(刪除)

第 13 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
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 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
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第 18 條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9 條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
newwater85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6
註冊時間: 2015 2月 03 (週二) 12:19 am
回頂端

Re: 土木人考上也別太高與,小心貪污治罪條例!!當廠商還是比較安全

文章由 sosan » 2015 3月 05 (週四) 10:06 pm

面對廠商,才知什麽是亦敵亦友的關係!
面對長官,才知自己只是一支棋!
早日轉職系,才是長久之道,否則廠商加歪哥長官内外夾攻...嘿嘿!
sosan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212
註冊時間: 2012 3月 20 (週二) 3:00 pm
回頂端

Re: 土木人考上也別太高與,小心貪污治罪條例!!當廠商還是比較安全

文章由 opender » 2015 3月 05 (週四) 10:19 pm

當老闆,天大地大我最大,不過,一人老闆也是老闆就是了..... (XD)
opender
土木人五星會員
土木人五星會員
 
文章: 3112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28 (週三) 10:19 am
回頂端

Re: 土木人考上也別太高與,小心貪污治罪條例!!當廠商還是比較安全

文章由 b516 » 2015 3月 06 (週五) 9:15 am

當公司老闆要面對黑白兩道未必安全阿 (XD)
b516
土木人五星會員
土木人五星會員
 
文章: 3261
註冊時間: 2011 3月 09 (週三) 11:04 am
回頂端

Re: 土木人考上也別太高與,小心貪污治罪條例!!當廠商還是比較安全

文章由 opender » 2015 3月 06 (週五) 9:42 am

那只好再認更大的老闆當乾爹啦 ~~~~ (XD)
opender
土木人五星會員
土木人五星會員
 
文章: 3112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28 (週三) 10:19 am
回頂端


發表回覆
5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回到 論壇新手討論區 | Freshman

分享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Bing [Bot] 和 1 位訪客

    機關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考試院考選部
  • 經濟部水利署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自來水公司

    組織

  • 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
  • 行政院勞委會
  • 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粉絲團

    研究資源

  • 國家圖書館
  •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友站

  • 建築人討論區

  • 討論區首頁
  • 管理團隊 • 刪除所有討論區 Cookies •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 8 小時
Powered by phpBB® Forum Software ©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竹貓星球 維護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