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jung 寫:各位大大:
我是營造廠的技師,如果我的工地(公共工程)有一些小計算,不牽涉危評項目,我是否可以自己計算

,送監造審查,因為之前可以,
但是現在台灣XX監造說不行?
請各位提供意見。
應該請監造單位去翻一下營造業法跟技師法及施行細則
1.所謂執業技師依"技師法"第七條規定,受雇於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等
故領有執業執照.
2.專任工程人員依據"營造業法'第9條受雇於營造廠
沒有執業執造,且專任工程人員依34條需專任,也無法兼任去執業
因此他們所謂的簽證,應該請監造看一下設計圖上的圓戳章.
那才是執業簽證...
一般監造單位要求多個人簽,只是幫他們多找個人背書...
至於要求至需執業技師簽證,個人覺得越權了
如果施工階段都還要營造廠再去找一個執業技師來簽證..
那設計單位的作用是甚麼?
設計圖及施工規範上的簽證又代表甚麼意義....
3.其實之前跟監造單位討論過這類的問題...
依據"營造業法'第35條"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
其第三項規定"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但監造單位常要求營造廠簽認的是有安全性的問題,
比如說臨時擋土設施,擋土牆,深開挖....等
其實這些設計跟規格早在規劃及設計階段就要決定了,
不然其他往上的設計如何進行....
我們工地也發生過這樣的爭議
雖然上面講了這麼多有的沒的...
但執行面還是應該以和為貴....生殺大權握在甲方手上
施工單位跟監造交惡是最直接吃虧的...
建議與監造談談..並翻法規面給他們參考..
在合理的範圍內以技師簽認.蓋私章辦理,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