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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6 (週五) 10:31 pm
#0 由 jjq519
刊登機關資料
機關名稱:基隆市政府 機關代碼 3.76.57
機關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
聯絡人:武顯圳 聯絡電話 (02) 24201122 分機1910
首次刊登公報之公告日:104/11/05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公告日:104/11/05
拒絕往來截止日:107/11/05
生效日:104/11/06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款次和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3年

Image

異議或申訴結果 本案廠商因不服機關異議處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委員會104年9月25日第591委員會議審議判斷結果申訴駁回(訴1040278),維持機關依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所為處分及異議處理結果。
附加說明 一、本案係因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廠商監造主任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因廠商監造主任,負責監造、聯繫工地協調及採樣檢驗等業務,其犯罪所為足生損害機關對於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之正確性,而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機關於104年4月23日基府工土貳字第1040019623號函通知廠商在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之情形,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後,於限期內以104年5月11日異議書向機關提出異議。機關對異議處理結果於104年6月23日基府工土壹字第1040027910號函通知廠商,有關所陳異議理由,既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有罪,不得上訴,且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39號刑事判決確定,故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拒絕往來廠商資料
廠商代碼 14058565 廠商名稱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統一編號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名稱
廠商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136號12樓
組織類型 非獨資 由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商業登記介接取得負責人資料是否成功 否,由刊登機關自行輸入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 戴忠
標案案號 97CE07 標案名稱 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七堵上下匝道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
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TW) 電子郵件信箱 kl338@mail.klcg.gov.tw
更新資訊
更新原因 新增作業
更新人員 3.76.57-81 更新時間 104/11/04 09:19
資料來源

Re: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不良廠商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7 (週六) 10:27 am
#1 由 JRSPEED
會有什麼影響阿?這三年間所有的公共工程都不能接了嗎?這麼愛惜羽毛的公司是得罪了誰什麼事不能談可以搞到這麼大?

Re: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不良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7 (週六) 3:43 pm
#2 由 x914000x
基本上已經得標履約的案件不受影響,但是從生效日開始就不能去投標了

Re: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不良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7 (週六) 5:58 pm
#3 由 kypeng
各位長官、朋友
本公司(林同棪顧問公司)因一位同仁辦理監造工作,誤觸法令受到三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9萬元,導致公司因此受到機關刊登採購公報停權三年,雖然採購法101條的立法原意並非如此,但國家實際運作法條下來,卻是很不公平、很不符合比例原則地,將本公司其餘競競業業的數百名工程師,對國家重大工程的努力與貢獻,一筆完全抹煞掉。無奈,惡法亦法,目前本公司正上訴高等行政法院,盡全力爭取補救的機會,以回復公司的商譽與權利。
接下來,本公司與美國總公司已多次開會決定,在這段艱困期間,台灣公司現有契約的技術服務工作,一定會盡全力依據契約如期如質辦理完成,同時積極到海外爭取工程機會。後續的台灣業務投標,則由美國總公司直接負責在台設立分公司,以美商工程顧問公司的地位,依據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的規定,爭取參與台灣公共工程的服務機會。
最後,本公司絕非所謂”不良廠商”,真誠希望各位長官與朋友,能在單位研擬符合GPA工程計畫的招標文件時,能協助檢視是否已有補上適合外商公司投標的規定與表單,讓本公司能有機會繼續為各位長官提供服務,萬分感謝。

Re: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不良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7 (週六) 6:25 pm
#4 由 cyj111
所以採購法101條真的是惡法,林同棪該施工人員確實是違法,在2審也已經被判決定讞了,但畢竟是一個人的錯,卻導致數百人的生計出問題。
想當初昭淩也是同一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被停權3年的,昭淩當時的工地人員從一審判決到最後定讞均未被判有罪過,還是被停權3年期滿,公司也垮了,真是不勝唏噓。

Re: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不良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7 (週六) 6:29 pm
#5 由 站長
kypeng 寫:各位長官、朋友
本公司(林同棪顧問公司)因一位同仁辦理監造工作,誤觸法令受到三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9萬元,導致公司因此受到機關刊登採購公報停權三年,雖然採購法101條的立法原意並非如此,但國家實際運作法條下來,卻是很不公平、很不符合比例原則地,將本公司其餘競競業業的數百名工程師,對國家重大工程的努力與貢獻,一筆完全抹煞掉。無奈,惡法亦法,目前本公司正上訴高等行政法院,盡全力爭取補救的機會,以回復公司的商譽與權利。
接下來,本公司與美國總公司已多次開會決定,在這段艱困期間,台灣公司現有契約的技術服務工作,一定會盡全力依據契約如期如質辦理完成,同時積極到海外爭取工程機會。後續的台灣業務投標,則由美國總公司直接負責在台設立分公司,以美商工程顧問公司的地位,依據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的規定,爭取參與台灣公共工程的服務機會。
最後,本公司絕非所謂”不良廠商”,真誠希望各位長官與朋友,能在單位研擬符合GPA工程計畫的招標文件時,能協助檢視是否已有補上適合外商公司投標的規定與表單,讓本公司能有機會繼續為各位長官提供服務,萬分感謝。


希望加強內控後,能再次奮起!!!
為提升技術及改善工程產業從業環境盡一份心力...

Re: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7 (週六) 9:12 pm
#6 由 jjq519
機關在開標前都會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檢核投標廠商是否為禁止往來廠商
所以3年內不能為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即使3年期限到了 紀錄不會消失
所以在評選時 因為有這樣的前科
評選委員印象也不好 間接影響評分成績
政府採購法就是這樣
機關不刊登 審計也會逼著機關刊
小弟是原post 把不良廠商更正為拒絕往來廠商比較恰當

如果海外公司直接在台灣設立新分公司 就視同國內廠商了 可以投標(不管是不是GPA金額以上的案子)
只是累積的工程經驗就是從0開始
不然就是開放外國廠商投標 直接由外國T.Y.Lin投標

Re: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7 (週六) 9:52 pm
#7 由 站長
jjq519 寫:如果海外公司直接在台灣設立新分公司 就視同國內廠商了 可以投標(不管是不是GPA金額以上的案子)
只是累積的工程經驗就是從0開始
不然就是開放外國廠商投標 直接由外國T.Y.Lin投標


應該是直接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吧~
分公司還是受限於標案金額...

Re: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7 (週六) 10:12 pm
#8 由 jjq519
直接開一家新公司就可以了
或者是國外廠商經核准認許的,應該視同國內廠商吧
例如
統一編號 27934855
公司狀況 核准認許
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
(備註)
公司名稱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GOOGLE INTERNATIONAL LLC
「工商憑證申請」 「工商憑證開卡」 「廠商英文名稱查詢(限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 3,690,400,896

或是
23988767
公司狀況 核准認許
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
(備註)
公司名稱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MWH AMERICAS, INC.
「工商憑證申請」 「工商憑證開卡」 「廠商英文名稱查詢(限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 20,000,000
上開公司都有在台分公司

在政府採購法中
外國廠商是指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
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
所以一堆美商日商XX商....在台分公司都不是外國廠商

Re: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5 11月 07 (週六) 11:00 pm
#9 由 Livic
一、快去打行政訴訟吧,我知道曾有一個類似的案子,後來打行政訴訟贏了。而且以後應該也會有不少案子引用這判決。
二、不可能在招標文件內特別補上適合特定公司的文件或資格,否則公務員準備再坐牢。
三、從本案及中興顧問被停權的事,日後各顧問公司、建築師對員工的管理會越來越嚴格,因為真的不能開玩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