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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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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war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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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站長 » 2015 12月 02 (週三) 12: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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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備註]艾奕康工程顧問公司已獲行政法院判決勝訴,並非拒絕往來廠商,特此公告修正!!!!!
▊
機關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機關代碼 3.13.20.16
機關地址 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
聯絡人 陳俠儒
聯絡電話 (07) 6279047
首次刊登公報之公告日 104/11/30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公告日 104/11/30
拒絕往來截止日 107/11/30
生效日 104/12/01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款次和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3年
異議或申訴結果
附加說明
Image
▊拒絕往來廠商資料
廠商代碼 23052438
廠商名稱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8號16樓 負責人姓名 鄭文昱
標案案號 B98050-09
標案名稱 港尾溝溪排水中游疏洪工程設計暨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TW)
更新人員 3.13.20.16-11
更新時間 104/11/27 09:18
分公司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延伸閱讀:
台南港尾溝溪工程崩塌 艾奕康顧問公司4人遭訴
台南港尾溝溪疏洪道 水利署遭監察院糾正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備註]艾奕康工程顧問公司已獲行政法院判決勝訴,並非拒絕往來廠商,特此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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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tpn22712 » 2015 12月 02 (週三) 8:43 am

我曾去面試過這間公司,環境很優雅有派頭。面試都是專業細節,會問你規範細則並持續追問,還會出靜不定問題要你畫剪力彎矩圖,想當然爾我掛得超慘(面試過這麼多間,鮮少這樣嚴謹的)。
tpn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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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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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linlinmonkey » 2015 12月 02 (週三) 7:11 pm

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沒人上法院嗎?
一條小水溝怎會壞成那樣?
邊坡崩塌?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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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PCM168 » 2015 12月 02 (週三) 11:46 pm

最近因101被停權的知名工程顧問公司還不少,有些事情在法院未判決定讞前,就要先被這樣凌遲,設計監造者應該要謹慎行事啊,剛好有朋友跟AECOM有合作關係,將今天收到AECOM對客戶的簡短澄清信函,提供給大家參考:

AECOM停權事件聲明

2014年8月15日於臺南港尾溝溪疏洪道工程發生災損事件,由於受到極端氣候影響引發災損,AECOM於第一時間已全力協助修復及強化設施功能。

近日六河局以違反採購法101條第四款「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之理由,將本公司刊登採購公報為拒絕往來廠商,停權三年。

本次停權事件,係因公司一位監造同仁被指控未核實廠商提送表單的一個欄位而誤簽署,而被工程會認為本公司違反採購法101條第四款「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在未經司法判定AECOM有疏忽、過失或錯誤行為,以及違反政府採購法針對停權所規範所指的不當行為前,即予公告停權,此舉不僅失去採購法101條立法的本意,亦將嚴重影響國內公共工程生態,遏制大型工程顧問公司的參與意願,更也無視於本公司兩百多位工程師這27年來對公共工程的努力與貢獻。

AECOM對業主採取這樣的程序感到相當失望,我們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您放心,停權的結果,絕不影響AECOM專案團隊為現有客戶,以及其他正在洽商中專案提供專業優質服務的能力。我們將繼續秉持誠信正直及追求企業卓越的核心價值,為臺灣及世界各地的客戶提供專業服務。

A section of the Gangweigou River flood-diversion channel in Tainan collapsed on August 15, 2014. The collapse was a direct result of extreme weather conditions and AECOM assisted in the repair and strengthening of the facilities immediately after the incident.

Following the incident, the Water Resources Agency’s Sixth River Management Office of the Taiwan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ECOM’s client) decided to publish a notice to debar AECOM from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jects for a three year period.

The debarment is based on allegations that an AECOM employee who was perform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ervices on the flood diversion channel project did not properly validate one element of one of the contractor’s submissions before signing off on it.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alleges these actions constitute a “falsification of documents” in violation of the fourth clause of Section 101, and has therefore debarred AECOM on these grounds.

This debarment was made without a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negligence, fault, or wrongdoing on behalf of AECOM and is not based on an allegation of any wrongdoing under the Rule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Such a debarment defeats the purpose of Section 101 of the Procurement Law and it will seriously impact the nation’s public sector projects – by deterring multinational engineering consultancy companies from undertaking design supervision work in Taiwan. This debarment also disregards the contribution of AECOM’s 200 engineer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aiwan over the past 27 years.

AECOM is disappointed that this client has chosen this course of action, and we intend to challenge the debarment through the court system. Rest assured, this decision will not impact AECOM’s ability to continue to provide quality services to our clients, nor will it affect our other ongoing projects with clients. AECOM will continue to uphold the company’s core values of integrity and excellence in providing professional services to our clients in Taiwan and around the globe, despite this unwarranted debarment.
PCM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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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紫煌 » 2015 12月 03 (週四) 12:08 pm

PCM168 寫:
本次停權事件,係因公司一位監造同仁被指控未核實廠商提送表單的一個欄位而誤簽署,而被工程會認為本公司違反採購法101條第四款「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在未經司法判定AECOM有疏忽、過失或錯誤行為,以及違反政府採購法針對停權所規範所指的不當行為前,即予公告停權,此舉不僅失去採購法101條立法的本意,亦將嚴重影響國內公共工程生態,遏制大型工程顧問公司的參與意願,更也無視於本公司兩百多位工程師這27年來對公共工程的努力與貢獻。

AECOM對業主採取這樣的程序感到相當失望,我們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您放心,停權的結果,絕不影響AECOM專案團隊為現有客戶,以及其他正在洽商中專案提供專業優質服務的能力。我們將繼續秉持誠信正直及追求企業卓越的核心價值,為臺灣及世界各地的客戶提供專業服務。
.



一位監造同仁被指控未核實廠商提送表單的一個欄位而誤簽署
→關鍵部分,我想要聲明,這部分要講清楚才對。
AECOM是南部大公司,沒有人會認為這是一間很爛的公司,相反的,就是因為大,
工程界有期待,審視標準自然不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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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曉風殘月 » 2015 12月 03 (週四) 1:17 pm

連同之前T.Y.Lin案,大型顧問公司因其員工觸法而被刊登採購公報停權三年的案例,個人覺得刑法、行政法及採購法之間的整合確需檢討改善。
刑法處罰對象為自然人,行政法規範對象除了自然人之外,尚規範法人之行為,而採購法就怪了,對自然人之行為科以刑事處罰,對法人科以行政處罰,與刑法及行政法疊床架屋,明顯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再者,法人違法要件與自然人之間的授權關係亦不無疑問,倒底是公司員工的個人行為還是公司明示授意?尚有商榷餘地。
結論:
1.採購法雖為特別法,雖然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應全面與普通法體系作通盤檢討,避免一罪二罰。
2.顧問公司與及工程人員應加強法律訓練,充實基本觸法底限的認知,避免因個人行為影響整體公司權益。
3.監造權責的明確界定,監造人員準用公務人員權責規範應明確,避免司法擬制推定罪刑法定原則。
4.建議大型顧問公司聘用具技師及律師資格之工程法律人才,時時提醒員工勿觸法。
5.加強品管工程師及安全衛生管理員的法律教育,品管有涉及偽文及監造不實之虞;安衛有涉及公共危險罪之虞,公司對這二類員工不能不慎。
26年前,個人生平第一份工作即任職於T.Y.Lin,對該公司現今處境,感慨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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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Jackey1114 » 2015 12月 03 (週四) 1:38 pm

我比較好奇,監造不是針對檢驗停留點進行查驗,其責任應止於該點,而看起來應該是在進場查驗或施工完成查驗,就我所知進場查驗是隨機抽驗後送至合格試驗室(TAF)檢驗,再依報告進行判讀,而施工完成查驗是於粒料鋪設完成後隨機抽點確認,這兩點如果皆沒問題應該與監造無關才是。(但如果報告或抽驗點就有問題還簽認的話,就另當別論)
PS.有很多人把監造跟承包商的權責畫成等號,我想在座很多人都知道,承包商是全驗、監造是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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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KOF2000 » 2015 12月 03 (週四) 1:43 pm

linlinmonkey 寫: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沒人上法院嗎?
一條小水溝怎會壞成那樣?
邊坡崩塌?
(jolin)


一剪完綵就倒,時間控制得剛剛好 ~~~~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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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站長 » 2015 12月 03 (週四) 7:26 pm

曉風殘月 寫:連同之前T.Y.Lin案,大型顧問公司因其員工觸法而被刊登採購公報停權三年的案例,個人覺得刑法、行政法及採購法之間的整合確需檢討改善。
刑法處罰對象為自然人,行政法規範對象除了自然人之外,尚規範法人之行為,而採購法就怪了,對自然人之行為科以刑事處罰,對法人科以行政處罰,與刑法及行政法疊床架屋,明顯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再者,法人違法要件與自然人之間的授權關係亦不無疑問,倒底是公司員工的個人行為還是公司明示授意?尚有商榷餘地。
結論:
1.採購法雖為特別法,雖然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應全面與普通法體系作通盤檢討,避免一罪二罰。
2.顧問公司與及工程人員應加強法律訓練,充實基本觸法底限的認知,避免因個人行為影響整體公司權益。
3.監造權責的明確界定,監造人員準用公務人員權責規範應明確,避免司法擬制推定罪刑法定原則。
4.建議大型顧問公司聘用具技師及律師資格之工程法律人才,時時提醒員工勿觸法。
5.加強品管工程師及安全衛生管理員的法律教育,品管有涉及偽文及監造不實之虞;安衛有涉及公共危險罪之虞,公司對這二類員工不能不慎。
26年前,個人生平第一份工作即任職於T.Y.Lin,對該公司現今處境,感慨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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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港尾溝溪崩塌 艾奕康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文章由 紫煌 » 2015 12月 03 (週四) 8:00 pm

曉風殘月 寫:連同之前T.Y.Lin案,大型顧問公司因其員工觸法而被刊登採購公報停權三年的案例,個人覺得刑法、行政法及採購法之間的整合確需檢討改善。
刑法處罰對象為自然人,行政法規範對象除了自然人之外,尚規範法人之行為,而採購法就怪了,對自然人之行為科以刑事處罰,對法人科以行政處罰,與刑法及行政法疊床架屋,明顯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再者,法人違法要件與自然人之間的授權關係亦不無疑問,倒底是公司員工的個人行為還是公司明示授意?。


同樣的刑案,例如車禍,一樣刑事可以附帶民事求償,應該沒有一罪兩罰問題。

印象中,上一次的輿論討論,是指「罰鍰」與「罰金」,

例如大統賣假油,刑法(詐欺)與行政罰(食安法)的罰鍰與罰金不可以罰兩次~~

但是民事責任(消費者求償)、刑事責任(詐欺、變造)、行政責任(下架)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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