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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小弟記得工程執行的順序應該是設計單位取得建照執照後,業主才辦理工程發包。但現在小弟手中一件工程,它是建築師尚未完成五大管線送審,即未取得建照執照就先行發包工程,造成契約圖說與建造執照送審核定圖說不符而需辦理變更設計,不僅如此,還導致超過契約規定期限無法開工致施工廠商要求解約。請問,政府有無相關規定需完成建造執照後再辦理工程發包。感謝先進賜教。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9 (週五) 7:41 am
版主: war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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