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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小弟經手一件工程案,設計、監造分開發包,由不同廠商得標,其中監造標由一家工程顧問公司得標。履約過程中經人檢舉工程顧問公司資格不符後,機關請示營建署釋疑。案經該署以建築法第4條、第19條規定及內政部84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8402782號函表示與規定不符。小弟的問題如下:
一、監造單位資格既然不符,是否表示開標時即屬不合格標?
二、機關目前擬與監造廠商辦理終止契約,並以履約完成部分結算監造費,另未履約完工部分,重新提送起算日期及監造經費計算方式。惟上題如確為不合格標,依據採購法第50條當然是與廠商終止契約,但可以再重新計算監造日期與經費嗎?
小弟不知機關的處理是否妥是,辦得有點心驚,故請先進賜教並提供意見,免得小弟做錯而身陷囹圄。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