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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不限定討論主題,自由之地。

版主: war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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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小龍龍 » 2017 5月 04 (週四) 2: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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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小弟經手一件工程案,設計、監造分開發包,由不同廠商得標,其中監造標由一家工程顧問公司得標。履約過程中經人檢舉工程顧問公司資格不符後,機關請示營建署釋疑。案經該署以建築法第4條、第19條規定及內政部84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8402782號函表示與規定不符。小弟的問題如下:
一、監造單位資格既然不符,是否表示開標時即屬不合格標?
二、機關目前擬與監造廠商辦理終止契約,並以履約完成部分結算監造費,另未履約完工部分,重新提送起算日期及監造經費計算方式。惟上題如確為不合格標,依據採購法第50條當然是與廠商終止契約,但可以再重新計算監造日期與經費嗎?
  小弟不知機關的處理是否妥是,辦得有點心驚,故請先進賜教並提供意見,免得小弟做錯而身陷囹圄。感謝!!
小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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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NBA » 2017 5月 04 (週四) 4:02 pm

不好意思!小弟也還在學習當中。

我說說我的看法,採購法裡,委託設計監造廠商招標,設計與監造應該是綁在一起的,不可能分開投標。

你文字敘述裡的監造,該不會是【點工】吧?

監造、點工都是以一個工程案件從頭到尾為主,哪來的分段監造日期?不懂?哪來分段經費?我還是不懂?

一般總價發包,履約日期完成,一次付款。

招標廠商事後發現不合規定者,終止合約,扣除押標金、履約保證金,若造成機關損害,還要索賠賠償金,依照工程進度比例算利息賠償。不合格廠商隱匿事項,已經違反採購法的精神,你怎麼還結算監造費用給它?不懂!

有錯請指正!
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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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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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altiss2002 » 2017 5月 04 (週四) 4:21 pm

小龍龍 寫:各位先進好:
  小弟經手一件工程案,設計、監造分開發包,由不同廠商得標,其中監造標由一家工程顧問公司得標。履約過程中經人檢舉工程顧問公司資格不符後,機關請示營建署釋疑。案經該署以建築法第4條、第19條規定及內政部84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8402782號函表示與規定不符。小弟的問題如下:
一、監造單位資格既然不符,是否表示開標時即屬不合格標?
二、機關目前擬與監造廠商辦理終止契約,並以履約完成部分結算監造費,另未履約完工部分,重新提送起算日期及監造經費計算方式。惟上題如確為不合格標,依據採購法第50條當然是與廠商終止契約,但可以再重新計算監造日期與經費嗎?
  小弟不知機關的處理是否妥是,辦得有點心驚,故請先進賜教並提供意見,免得小弟做錯而身陷囹圄。感謝!!


引用建築法時,代表監造資格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代表顧問公司根本不能承接建築物監造工作。
alti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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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NBA » 2017 5月 04 (週四) 7:07 pm

altiss2002 寫:引用建築法時,代表監造資格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代表顧問公司根本不能承接建築物監造工作。


這裡指的是公共工程的監造,並非指建築法的監造。

公共工程監造包含:專任工程員(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勞安人員等。
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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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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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jjq519 » 2017 5月 04 (週四) 11:29 pm

參考看看
我猜是有牽涉建築工程的監造
但不知道牽涉多少 我猜不是大部份
當初有沒有請領建造執照?
如果跟本沒有請照 建築部份停工補照
顧問公司無建築物監造資格部份 請公司分包可簽證之建築師事務所

如果建築物佔大部份
應該是解除契約
不給付服務費
因為該顧問公司服務都是違法的
至於有無沒收履保金及提拒絕往來廠商
問工程會比較好
畢竟機關一開始就沒有訂正確的投標資格

如果只是小雨遮小涼棚 被人檢舉就算了 很多機關學校都不管
如果是蓋房子 你們機關不知道房屋只能由建築師設計監造?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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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altiss2002 » 2017 5月 05 (週五) 12:18 am

NBA 寫:
altiss2002 寫:引用建築法時,代表監造資格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代表顧問公司根本不能承接建築物監造工作。


這裡指的是公共工程的監造,並非指建築法的監造。

公共工程監造包含:專任工程員(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勞安人員等。


你在說啥?建築法保障建築師,不保障技師,若是公共工程就直接函釋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何需函釋建築主管機關營建署,還引據建築法。

內政部函 84.05.15.台內營字第8402782號
按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此為建築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又建築師法第19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是本案地下停車場之建築工程擬由工程顧問公司與建築師共同承攬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顯與上開規定不符。
alti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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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小龍龍 » 2017 5月 05 (週五) 12:44 pm

多謝各位先進提供寶貴意見,本工程確為大樓新建工程,屬建築工程,所以引用建築法,因為連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也規定可以職業的為土木工程……等,就是沒建築工程。本工程也確將(1)規劃設計(2)監造(3)施工分為三個標,確實很少見(通常是1及2發包,除非統包至少也將1跟3共同發包),且監造非先進所言點工。目前因工程發包後,建築師才送五大管線送審,導致施工廠商以契約規定超過6個月以上要求解除契約,現在又爆發監造單位資格不符(機關經營建署釋疑後打算工程已完成部分依契約建造百分比法計價,未完成部分擬依成本加百分比法重新計算價金),且建築師也想解除契約,唉!真怕審計部來稽察。各位先進還有何意見可以提供小弟參考的,真的感恩!!
小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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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altiss2002 » 2017 5月 05 (週五) 5:20 pm

小龍龍 寫:多謝各位先進提供寶貴意見,本工程確為大樓新建工程,屬建築工程,所以引用建築法,因為連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也規定可以職業的為土木工程……等,就是沒建築工程。本工程也確將(1)規劃設計(2)監造(3)施工分為三個標,確實很少見(通常是1及2發包,除非統包至少也將1跟3共同發包),且監造非先進所言點工。目前因工程發包後,建築師才送五大管線送審,導致施工廠商以契約規定超過6個月以上要求解除契約,現在又爆發監造單位資格不符(機關經營建署釋疑後打算工程已完成部分依契約建造百分比法計價,未完成部分擬依成本加百分比法重新計算價金),且建築師也想解除契約,唉!真怕審計部來稽察。各位先進還有何意見可以提供小弟參考的,真的感恩!!


五大管線要在預算書審查完成後就要立即送審再申請建照,若到開工之後提送五大管線送審,承商勢必申請停工,就案來說,究竟為何?設計建築師疏失?
施工部分,承商因停工超過6個月得申請(終止)契約,亦可向機關申請管銷費用甚至已花費的機具材料費用。其次監造部分,建議機關要求依建築法規定(解除)契約,顧問公司提列費用建議爭議處理或訴訟。再次設計建築師要申請(終止)契約部分,先釐清建築師責失後再辦,以上供參。
alti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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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jjq519 » 2017 5月 06 (週六) 1:14 am

建照完才是五大管線審查
審查完才是申報開工
我是懷疑是不是還沒請到建照就發包了
不然五大管線審查哪有這麼慢
去查明設計建築師的責任
他想解除契約
你查明他有無違反委託設計契約來對抗他
採購法101~103條準備

監造就解除契約重新招標吧
反正也沒申報開工 最多只是整地放樣設圍離設工務所這些假設工程而以

營造廠要解除契約也只能先去拜託不要解除
一但解除後是否經費得以保留?
如可以保留也要重新發包工程標
可否順利發包?
又建照核發6個月內開工 可以展期3個月 逾期建照作廢重新申請
曾有單位這樣:
取得建照後發包不順
無法於年底決標
經費收回
再申請經費重新發包決標
建照已過期 忘記辦展延作廢 重新申請建照又超過6個月
得標營造廠又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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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文章由 an9666 » 2017 5月 08 (週一) 12:48 am

好奇請問版主一下
監造契約裡 投標須知裡寫的投標資格是??
貴機關把設計 監造分成二標 照理推論金額應不小
當初監造資格標審查時怎麼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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