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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情又來請教前輩們了
假設有私人(或私法人、團體)
想於公有土地搭建一裝置藝術(像雕像類)
提出來的計畫書主張中
主張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亦主張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
故提出無需申請建(雜)照
惟我看計畫書中
該所稱之裝置藝術(構造物)
明明需要開挖地坪構造基座(有定著於土地?
基座含基座上之雕像 總高已達7-8公尺了
且希望搭建的地點 是屬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先請教前輩的問題是:
1.該構造物是否該依建築法規定 需申請建(雜)照。
2.該計畫是否有涉及簡易水保或其它權管法令須辦理申請相關核准事宜。
3.該構造行為,後續應該沒有營利收入問題,惟計畫書希望後續由公部門維管,這樣是否有問題?
4.倘上述都沒問題,可以同意構建,還有什麼應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