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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營建署的函釋…我不太敢確定它的意思

發表於 :
2017 12月 07 (週四) 9:35 pm
#0 由 frigatebird
小弟有點動念想離開公職,但查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於是,小弟去營建署函詢:
「專任工程人員如非負責人,亦無入股、掛銜經理等情形,
是否即非屬利事業經理人、懂事、監人、經理、執行股東或顧問…」(即旋轉門條款禁止擔任職務)
結果營建署回:
查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業已明定其工作範圍。
請問各位鄉民,這意思是下列兩者哪一個?
1.您是專任工程人員,這是專門的職務範圍,不屬於「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2.您自己看著辦,本署不幫你回答。到時候出事了,本署的公文也不能幫你什麼。
Re: 請問營建署的函釋…我不太敢確定它的意思

發表於 :
2017 12月 07 (週四) 10:14 pm
#1 由 NBA
frigatebird 寫:小弟有點動念想離開公職,但查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於是,小弟去營建署函詢:
「專任工程人員如非負責人,亦無入股、掛銜經理等情形,
是否即非屬利事業經理人、懂事、監人、經理、執行股東或顧問…」(即旋轉門條款禁止擔任職務)
結果營建署回:
查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業已明定其工作範圍。
請問各位鄉民,這意思是下列兩者哪一個?
1.您是專任工程人員,這是專門的職務範圍,不屬於「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2.您自己看著辦,本署不幫你回答。到時候出事了,本署的公文也不能幫你什麼。
關鍵字在於【顧問】兩個字,很含糊,範圍很廣!
包含顧問公司與營造廠的顧問,有可能是技師;有可能是專任工程員;有可能是工地經理;
有可能是工地主任;有可能是品管、監工、土木工程師、室內設計、採購員、水電、裝潢設計等。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施工員、粗工等一定不是。
Re: 請問營建署的函釋…我不太敢確定它的意思

發表於 :
2017 12月 07 (週四) 10:22 pm
#2 由 AjayLin
1. 您太小心,不過小心的人長命,那不是壞事,小弟尊重您。
2. 經理可以有很多意思,但看它跟董、監事和股東放在一起,那應該就是指公司經理人為公司做的事。公司法第8條,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第36條「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經理人對外說的話跟董事長說的話一樣有效),而且經理人要向主管機關登記。這樣跟你想的經理應該不一樣吧,有機會當經理的話可別放過,要當經理人那可得多領一點。
3. 董事、監事也都是要向主管機關登記的。
4. 顧問就沒說清楚是什麼意思了,這麼小心你就別當顧問吧。
5. 最簡單的,你就暫時不要做與原職務直接相關的工作嘛~~~
又忘了回答問題了。營建署那張是什麼意思,兄台您也當官一陣子了,公務員服務法的主管機關又不是營建署,他有回你算不錯了。
Re: 請問營建署的函釋…我不太敢確定它的意思

發表於 :
2017 12月 07 (週四) 10:43 pm
#3 由 frigatebird
嗯…Ajaylin兄,
您的回答算清楚,不過,也讓我回饋您一下,公務人員服務法所謂的經理,依銓敘部的函釋,
包含總經理、經理、協理、副理……。這讓我很困擾,工地主任怎麼辦,但我想當技師,所以沒問工地主任。
另外就是因為當了官,所以我去函的時候…我就是故意不提到「公務人員服務法」
我只摘「營利事業經理人、懂事、監人、經理、執行股東或顧問」文字…
這樣才不讓他名正言順推給銓敘部,哈哈哈。
機關內應該只有明眼人才知道我是在問旋轉門條款。
現在公務人員根本不好幹,
就算非你權責,也要回復我「拍謝,這不是我的事耶,你去找別人」
Re: 請問營建署的函釋…我不太敢確定它的意思

發表於 :
2017 12月 07 (週四) 10:46 pm
#4 由 frigatebird
NBA兄,
您的見解有點模糊,但我欣賞您最後一句「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施工員、粗工等一定不是」
Re: 請問營建署的函釋…我不太敢確定它的意思

發表於 :
2017 12月 07 (週四) 11:35 pm
#5 由 yoyoyo
那就先賣雞排三年吧

Re: 請問營建署的函釋…我不太敢確定它的意思

發表於 :
2017 12月 08 (週五) 11:26 pm
#6 由 ru045j6g
按大法官釋字637號意旨「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因上開規定限制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特定職務,有助於避免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之情形,且依上開規定對離職公務員職業自由之限制,僅及於特定職務之型態,尚非全面禁止其於與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中任職,亦未禁止其自由選擇與職務不直接相關之職業,而公務員對此限制並非無法預見而不能預作準備,據此對其所受憲法保障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主觀條件之限制尚非過當,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次按技師法第18條:「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意旨皆防止避免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之情形。
第按營建署有答跟沒答一樣,只是複製貼上並未以明敘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在範圍之內,白話就是我告訴你了,你看不懂我也沒辦法,起碼我說了,以後我沒責任了,我又解決一件業務了,距離退休更進一步。
末按個人心得:如敗,會是敗在〝執行顧問〞,所涉層面與公務機關息息相關。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