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cl 寫:請問各位前輩關於水保技術規範第32條(地質鑽探調查):
若開發場區是29公頃,請問最少是不是需要鑽13孔?謝謝大家
水保技術規範 第 32 條
(地質鑽探調查)
地質鑽探調查之前,必須進行區域地質文獻分析與地表地質調查,並應按基地地質狀況與現場初勘結果,設計足以獲得研判基地地質狀況之鑽孔數、配置與深度,不宜任意採用等距、等深之方格法實施。鑽孔數量與配置原則如下:
一 鑽探剖面:每一基地至少應鑽探一個剖面,剖面應儘量與基地主要地質構造線或地層走向垂直。
二 鑽孔數量:每一剖面至少三孔,孔位配置應配合地表調查,以能研判該剖面地質結構為原則。但在地質變化地點、露頭稀少處及鑽探所得資料與預期不符者,應酌增鑽孔數。
三 鑽孔深度:鑽孔深度應配合鑽探孔數與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地質軟弱地區,鑽孔深度至少為載重區寬度之一‧五倍。若遇岩盤,則應至少深入岩盤五公尺或預定開挖面以下五公尺。
四 基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鑽孔數量至少三孔。基地面積每增加一‧五公頃,應增加一孔;未滿一‧五公頃者,以一‧五公頃計。
五 基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每增加五公頃,應至少增加鑽孔一孔;不滿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有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地區,應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應變計之套管,實施觀測。未設監測管之鑽孔應埋設測深管以備查驗
0.5公頃 =3孔
10-0.5=9.5公頃
9.5/1.5=6.3孔,==>7孔
29-10=19公頃
19/5=3.8孔,==>4孔
3+7+4=14孔(最少)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