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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修正三讀 明定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的職務

文章發表於 : 2019 5月 25 (週六) 7: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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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數十年來對於可兼任和不能兼任的業務與職務存在法律的不確定性,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營造業法修正案」,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的業務、職務限制在「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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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營造業法修正案」(記者蘇芳禾攝)

原條文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案,明定不得兼任的職務限制在「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

據了解,修法前之條文,限定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實務上,政府機關有很多工程專業需要委任的工作需要專業技師協助。但是,在修法之前,專業工程人員若沒有跟營建署先行報准,便執行上述工作時,若收取政府費用,將違反營造業法34條,甚至可能遭受懲戒。修法後,在不違反現行安全規範前提下,將可執行類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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